2006年 第 02 期
总第 392 期
财会月刊(会计)
改革探索
关于对价会计确认问题的思考

作  者
周 兰

作者单位
湖南大学会计学院

摘  要
      股权分置改革是指通过非流通股股东以一定形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获得流通权,从而实现股票的全流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对价的支付,即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的对价,以获得其所持有股票的流通权。
  一、对价的经济学分析
  对价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又称约因。《牛津法律大辞典》对对价的定义是:对另一方的许诺或行为做出的承诺,如给付、提供劳务或放弃权利。从经济学角度看,对价是利益冲突的双方处于各自利益最优状况的要约而又互不被对方接受时,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这一冲突。也就是说,对价是在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由于经济利益调整引发冲突时,矛盾双方所做出的让步。这种让步可以理解为:由于双方从强调自身利益出发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一种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