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7 期
总第 407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摘  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含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第三条   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准则外,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第二章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
  第四条   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