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6 期
总第 440 期
财会月刊刊(会计)
一事一议
完善关联方披露的若干建议

作  者
李传双

作者单位
杭州

摘  要

  2006年2月,我国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新准则”)为企业关联方交易的披露提供了更为规范的标准,但仍有不足之处。
  一、关于关联方关系界定的范围
  1. 明确关联方关系存在的时间范围。这里的时间范围,不仅包括名义上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整个时间区域,还包括关联方关系解除后相当长的时间区域,如果在交易发生时交易双方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关系,但在交易发生前的一定时间内存在这种关联方关系,而后来关联方关系的解除又没有正当的理由,那么交易双方在交易发生时应视为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关联方关系发生在企业与关键管理人员之间,则以关键管理人员与企业实质断绝行政和人事关系为限。在此之前,企业必须披露有关的交易信息。这样关联方“非关联化”的问题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