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6 期
总第 440 期
总第 440 期
财会月刊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刘斌 刘灿辉
【作者单位】
成都
【摘 要】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在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亏损时,就产生了未来可抵减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对于这一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发生的当期无需进行相关会计处理,既不确认所得税收益,也不计入递延税款的借方,即不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延递所得税资产。”即对可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