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9 期
总第 451 期
总第 451 期
财会月刊(综合)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李 进 朱彦婷 周 和
【作者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成都 611130
【摘 要】
【摘要】电子商务在改变传统交易方式的情况下,也冲击了传统税制,特别不利于印花税的征管。本文在阐述新形势下电子合同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对电子合同征收印花税的难点,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印花税 电子商务 电子合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1月发布了《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明确提出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此项政策的制定,不仅是继《电子签名法》和《合同法》后进一步确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而且结束了多年以来关于电子合同是否是印花税应税凭证的讨论。从法律上,它强化了税务机关的监督职能,巩固了印花税税源。但它并未针对电子商务新形势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本文试从印花税的概述入手,并归纳新形势下出现的电子合同自身的特点,在研究现实情况的基础上,找出对电子合同征收印花税的难点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