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1 期
总第 391 期
总第 391 期
财会月刊(综合)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陈煦江
【作者单位】
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摘 要】
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均未明确规范企业因环境保护政策引起的交易与事项的会计处理,本文试对此作一些探讨。
一、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关的会计处理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分析和评估,并采取预防、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及跟踪监测等措施。其中,建设项目是指以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所有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设施建设、饮食及娱乐服务性建设等。环境影响评价费用由五部分构成:①调研、监测、实验与测试费;②评价与报告编写费;③管理费,包括评价手续费、评价人员工资、相关税金等;④杂项费,包括差旅费、资料费、仪器折旧费等;⑤审查费,包括审查会议费、技术审核费等。企业发生的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应计入建设项目成本(在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