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1 期
总第 389 期
总第 38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参考资料
【作 者】
毛 敏
【作者单位】
南京
【摘 要】
一、美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与我国相关准则的比较
笔者首先对我国和美国相关准则进行简要比较,以说明差异所在,如表1所示。我国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与美国的《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PCAOB NO.2)相比,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内部控制鉴证服务性质界定。我国将此类业务定性为审核业务,审计人员可接受委托对内部控制实施审核。美国PCAOB NO.2将此类业务定性为审计业务,要求对公众公司实施财务报表审计的审计人员必须同时实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并要求发表审计意见,两种审计合称为综合审计。为获取最大收益,并使审计过程尽可能有效,PCAOB NO.2设计了综合审计模型。综合审计模型是财务报表审计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IC-FR)审计的结合,通过单独并行的过程同时实现两种审计目标,审计人员既可通过财务报表审计来检查内部控制是否有效,也可以通过IC-FR审计来帮助其更好地计划和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财务报表的表达是否公允。这样,综合审计就能改进两种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有效节约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