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1 期
总第 389 期
总第 38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参考资料
【作 者】
刘承智
【作者单位】
湖南邵阳
【摘 要】
一、坏账会计的基本概念
1.坏账。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或者说是逾期应收款项中收不回来的部分。坏账的实质仍是一项债权或资源,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该项债权已确定无法实现,不能产生相应的现金流量,该项资源也不能预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根据坏账的定义来看,坏账应具备以下四个基本特性:①债权、债务关系已成立;②债务人已知;③金额确定;④债务被认定已不能收回。一般认为有确凿证据或明显迹象表明已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为坏账。在商业信用比较发达、经济环境比较稳定的情况下,坏账产生的原因通常是:未清偿的数额源于企业与债务人之间的分歧,为与客户保持良好关系而将此部分列为坏账;债务人因破产、死亡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清偿债务。此外,在我国的财务、会计和税收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坏账的确认进行了相应的规范。
2.坏账损失。坏账形成的经济损失为坏账损失。根据资产的定义,企业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