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6 期
总第 558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思考

作  者
黄斌琳

作者单位
中船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二研究所 武汉 430023

摘  要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许多企业绩效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湖北省地税局采用了湖北地税自助办税系统(以下简称“办税系统”),其中包含了“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分红”的计算模块。笔者认为该计算模块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问题,现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通知》的有关规定
  2005年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通知》规定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