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3 期
总第 431 期
总第 431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陈美宁
【作者单位】
广西柳州
【摘 要】
一、视同销售行为的含义
视同销售行为,全称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意为其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原因是该种行为大多数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入,也不符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只是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
目前,《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以下八种行为列为视同销售行为: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以上八种视同销售行为需按照计税价交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