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3 期
总第 431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

作  者
李 明

作者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摘  要

      【摘要】本文以案例分析的方式,比较了投资性房地产在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以及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的会计核算,突出了成本模式计量与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方法的差异,分析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可能对企业纳税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摇成本模式?摇公允价值模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下列三种资产:①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②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③已出租的建筑物。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对已出租的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进行计量,并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