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2 期
总第 428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

作  者
曹全清 韩宏权

作者单位
东安黑豹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摘  要
      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是企业销售时采取的优惠方式,它们都是会计术语,在实务上易与税务术语混淆不清,现将该会计术语与税务术语的关系列示如下:(税法)折扣销售(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会计)商业折扣;(税法)销售折扣=(会计)现金折扣。
      一、商业折扣
      1. 增值税。在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对发票上体现的折扣销售做出了明确规定。《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