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2 期
总第 428 期
总第 428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黄丽芳
【作者单位】
长沙
【摘 要】
现阶段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水平不高,通过外部化能够使其得到很大的提升。但是外部化并不能解决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所有问题,而且不是所有的企业、企业的所有内部审计业务都适合外部化。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内部审计外部化的适用范围进行分析。
1. 承接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承接外部化业务。虽然外部化能够增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但是如果注册会计师既是企业的外部审计人员,又提供内部审计服务,其独立性必然受到损害。目前,还没有实证表明非审计服务与审计失败存在正相关关系,但是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向公众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同时不得提供九大类非审计服务,其中就有“执行发行证券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同一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虽然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没有专门的条款对外部审计人员提供内部审计服务进行限制,但是其他条款有与此相关的内容,譬如不能代行被审计单位的管理职能。事实上,在许多企业中,董事们往往希望内部审计人员参与经营管理,即使内部审计人员来自于企业外部,这种需求依然存在。最后可能演变为担任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既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又对企业进行鉴证审计,其独立性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