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1 期
总第 543 期
财会月刊(中)
借鉴与参考
会计与税务法规对关联方关系认定的差异比较

作  者
俞小波

作者单位
南京金石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摘  要

      【摘要】关联方交易在会计核算和税收征管中都具有重要地位。本文从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对关联方关系的界定入手,对两者的差异进行了比较分析。
  【关键词】关联方关系   关联方交易   差异

      一、税收法规关于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2002年9月7日发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②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③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条文中的“关联企业”就是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即“关联方”。而所谓的关联关系,即存在上述三种关系之一。
  2007年12月6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②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③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该条文进一步强调“控制”关系,明确了有关联关系的各方为关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