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5 期
总第 437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改变资金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

作  者
杨芳

作者单位
南京诚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摘  要
     A公司是一家经营自有房屋的租赁(经营性租赁,下同)、仓储及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由于其经营项目的特殊性,资金结算均采取预收的方式。预收款项时开具何种结算凭证将直接影响其当期应缴纳税款的金额。具体分析如下:
  1. 收款的同时开具发票。结果是:收款当期即应全额申报营业税(暂不考虑其他税种,下同),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A公司收取的款项虽然系预收款,但由于开具的是发票,税务部门审核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就其形式认定,认定发票开具当期即为营业收入的期间,因此应于开票当期全额缴纳营业税。A公司仅是预收了价款,经营业务尚没有发生,因此不应该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