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3 期
总第 433 期
财会月刊(综合)
审计与CPA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制度变迁方式和创新

作  者
杨晓磊

作者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成都 610074

摘  要

      【摘要】本文根据经济制度学原理,从制度的两种变迁方式入手,着重分析了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原因和现实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就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组织形式、行业监管方式和行业惩戒机制的制度创新提出了几点意见。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行业   制度变迁   组织形式   监管方式

      一、注册会计师行业制度变迁的方式及原因
      根据制度经济学原理,制度的变迁可以分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 。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通过行政权力和立法手段等外在强制力推行的制度变革。而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通过环境的自发力量产生的诱导力推行的制度变革。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制度变迁是通过强制性手段来实现的。从注册会计师执行制度的恢复到建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无不渗透着国家的强制性。
      1984年9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成立会计咨询机构问题的通知》,规定设立会计咨询机构和在当时政策环境下需由注册会计师办理的业务。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规定注册会计师从事会计查账验证和会计咨询两类业务,明确了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地位。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的取得和注册会计师考试考核制度的建立,也是在财政部的领导下完成的。1988年财政部批准成立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制度在政府强制力的推动下完成了其创立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