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4 期
总第 436 期
财会月刊(综合)
借鉴与参考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及调整

作  者
袁蕴 牟涛

作者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摘  要

      【摘要】新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计价基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方式也发生了变化。这使得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呈现明显的差异。如何进行纳税调整是企业正确运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关键。
  【关键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税务处理 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简称“新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会计处理上需要区分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来确定入账价值,而在税务处理上不需做相关认定,但需要分别计算缴纳流转税与所得税。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规定
  1. 新会计准则的变化。
      (1)计量基础不同。原会计准则只允许采用账面价值,通常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且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损益。新会计准则有条件地允许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并确认产生的损益,规定凡是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公允价值计价,不符合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