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2 期
总第 430 期
总第 430 期
财会月刊(综合)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何荣华 谢国珍
【作者单位】
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杭州 310053
【摘 要】
【摘要】目前,股权激励在我国已成为企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财政部针对日益增多的股权激励计划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简称“新会计准则”),以规范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本文拟对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损益和股东权益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对新会计准则的一些要点作些解析。
【关键词】股权激励 损益 股东权益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试行)规定,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以有计划地实施股权激励,可以采用在公开发行新股时预留股份、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公司股份三种方式作为股票来源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另外,《证券法》、《公司法》在回购公司股票以及高层管理人员任期内转让股票等方面也有一些新的规定,总的精神是鼓励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有效地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目前,已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有华侨城、深万科、深振业、辽宁成大等,在这些公司中,除深万科采用回购存量股份用于股权激励外,其余公司基本上采用了股票期权这种激励方式。比较起来,股票期权激励比直接赠送股票激励要复杂得多,比如其行权时间很长、限制条件很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