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9 期
总第 449 期
总第 44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参考资料
【作 者】
刘承智
【作者单位】
湖南邵阳学院
【摘 要】
【摘要】 在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与税法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对此进行比较分析,并提出协调对策,尝试实现二者的融合,以降低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成本和征纳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
【关键词】 关联方交易 会计准则 税法 比较 协调
一、关联方披露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比较
1. 关联方定义的比较。会计准则和税法都没有明确给出关联方的定义。会计准则只给出了关联方认定的基本标准: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会计准则没有专门定义关联方,是考虑到用一个定义很难涵盖关联方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在很多情况下,两方或多方是否构成关联方,需视具体情况而定。税法也没有专门定义关联方,仅以举例的形式来说明关联企业: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同时,会计准则使用的是关联方概念,而税法使用的是关联企业概念,没有将个人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涵盖在内,范围较窄,不利于税收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