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9 期
总第 449 期
总第 44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参考资料
【作 者】
高金平(教授)
【作者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摘 要】
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有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在完成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税额,及时申报缴纳。笔者试图从会计与税法的宗旨、遵循原则两个方面进行比较,探索会计与税法差异的根源。
一、会计与税法的宗旨比较
会计的宗旨是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股东(或业主)、债权人、企业管理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做出经济决策。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目的是帮助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估或者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