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9 期
总第 44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改革探索
自创商誉、负商誉确认与计量之我见

作  者
黄松平

作者单位
南京

摘  要
  一、自创商誉的确认和计量
  按照商誉的来源可分为自创商誉和外购商誉。自创商誉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创立和积累的、能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的资源。外购商誉是指在企业合并时产生的、非企业自创的商誉。新旧会计准则均对自创商誉不予确认,新会计准则规定的商誉实际是外购商誉。笔者认为,承认外购商誉、不承认自创商誉不符合一致性原则的要求。
  并购方的外购商誉,对被并购方来说即是自创商誉。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应该对企业的自创商誉进行合理确认。企业总希望自创商誉的价值越大越好,但这显然不符合稳健性原则的要求。笔者建议,企业自创商誉价值的确认采取评估方式,由专业评估机构对企业自创商誉进行评估,按评估的公允价值入账。对确认的自创商誉也和外购商誉一样进行减值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