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1 期
总第 427 期
财会月刊(综合)
意见与建议
刍议企业捐赠支出扣除限额计量基础

作  者
李定安 徐臣涛

作者单位
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广州 510640

摘  要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为了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公平税负,促进竞争,国务院颁布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统一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制。
  要准确地计算纳税人某一会计年度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首先要准确地核定其应纳所得税的计算基础,即应纳所得税额。而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收入总额扣减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这里的问题是:哪些收入应该纳入计税范围?哪些支出可以从纳税额中扣除?是全额扣除还是部分扣除?对这些问题确认的正确性显得很关键。
  一、应纳税所得额和纳税调整前所得
  在计算及调整公益救济性捐赠额时,相关法规文件中同时给出了一个对外捐赠扣除限额的计算公式: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第4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扣除比例(一般企业为3%,金融企业按1.5%计算,符合文化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按10%计算)。在上述规定和公式中,对于捐赠限额的计算,分别提出了“应纳税所得额”和“纳税调整前所得”两个概念,两者关系的确定势必会影响到捐赠限额计算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