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9 期
总第 561 期
财会月刊(中)
案例与分析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销售认定上的应用

作  者
宋家兴 孙 林 舒玲敏

作者单位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100013

摘  要

      【摘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的袁小勇教授在《财经界》网站发布了《案例研究:神奇的利润》一文 ,介绍了一个典型案例,探讨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本文拟对该案例进行分析,说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处理上的重要性。
  【关键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发出商品   收入确认

      一、案例回顾
  欧普森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从事矿石开采、冶炼、加工和销售,注册资本2 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5 000多万元。连续多年收入和利润增长势头较好。欧普森公司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绍军在一次例行审计工作中偶然发现,欧普森公司确认对天津鑫德龙公司销售收入计90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税率17%),销售利润300万元。相关会计记录显示:
2007年11月8日,销售给鑫德龙公司的W产品系欧普森公司生产的半成品,其成本为600万元,欧普森公司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经收到900万元货款,欧普森公司已作营业收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