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9 期
总第 561 期
总第 561 期
财会月刊(中)
案例与分析
【作 者】
王遂昆 郝小松
【作者单位】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 河南平顶山 467001
【摘 要】
【摘要】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这些进步还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和实验性特征。本文揭示的科龙公司虚假陈述案暴露出我国现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在前置条件、诉讼方式等方面的不足。因此,认真总结其经验教训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有着积极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科龙电器 会计舞弊 虚假陈述 民事赔偿
一、背景资料
2001年10月,科龙集团将所持科龙电器股份转让给顾雏军控制的顺德市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始了科龙电器的顾雏军时代。2003年4月4日,科龙电器发布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2年度财务报告,其中披露科龙电器从上一年度亏损10多亿摇身一变,盈利一亿多元。顾雏军点石成金,广大投资者受其利好影响,大量购进科龙电器股票。
2004年8月10日,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质疑并揭露科龙电器及顾雏军涉嫌财务造假,科龙电器会计舞弊问题成为各方人士关注的焦点。2005年5月9日,证监会进驻科龙电器,正式对科龙电器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