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10 期
总第 452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谈建造合同以外币计价的账务处理

作  者
肖相卒

作者单位
江苏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摘  要
    建筑安装企业和生产飞机、船舶和大型机械设备等产品的工业制造企业,其生产活动和经营方式有其特殊性:建造或生产的产品通常体积巨大;建造或生产的周期比较长,往往跨越一个或几个会计期间;所建造或生产的产品价值比较大等。因此,在建造或生产产品之前,建造或生产企业与产品的需求方(即客户)要签订建造合同。为了规范与建造合同相关的收入、费用的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准则”)对其进行了特别规定。准则对合同收入、合同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及账务处理的规定都是以人民币计价为前提。根据准则规定,可以明确以下几点:①建造合同(固定造价合同)签订后,合同收入基本确定(不考虑奖励等其他因素)。②合同收入应当与工程结算总额一致。③工程完工时,“工程施工”科目金额与“工程结算”科目金额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