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10 期
总第 452 期
总第 452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盖 地(博士生导师) 盛常艳
【作者单位】
天津财经大学商学院
【摘 要】
根据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和财税[2002]29号通知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低于原值的,免税;售价高于原值的,按简易办法4%减半交税。企业选择免税所获得的净收益不一定高于选择纳税所获得的收益。因此,企业可以通过纳税筹划,事先计算免税与纳税的平衡点,从而选择最佳筹划方案。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方法一般有升值率法、差额率法和销售价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