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561 期
【作 者】
曾 浩 袁天荣(博士生导师)
【作者单位】
(中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武汉 430074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武汉 430073)
【摘 要】
【摘要】本文基于债务契约治理机制虽有可能弥补股权契约治理机制运行的缺陷,但其治理效应的发挥却依赖于明晰的产权制度的认识,阐述了我国国有企业模糊的产权制度是债务契约治理机制失效的制度性根源。因此,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债务契约重构也需要从产权制度方面寻求突破。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革 债务契约 股权契约 产权制度
1998年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众所周知,改革前国有企业的经营困境很大程度上源于其极高的资产负债率。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1995 ~ 1998年,我国国有工业企业的账面平均资产负债率依次为65.8%、65.1%、65.4%和65.5%。另根据国家统计局对14 923家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调查,1997年底其账面平均资产负债率为65%,有6 054家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高于80%,占40.6%。
债务契约不是一种简单的融资方式,也具有一定的公司治理功能,但我国国有企业的高负债率显然已成为国有企业一项沉重的负担,不仅不能发挥债务契约应有的治理效应,反而制约了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完善和经营效率的提高。我国国有企业及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变革有着紧密的联系,而债务契约对于构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制度规范、管理科学”的企业治理结构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国有企业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继续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分析债务契约的公司治理效应,解剖国有企业债务契约治理机制存在的问题,研究国有企业的债务契约重构路径,对推进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