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9 期
总第 561 期
财会月刊(中)
理论与探索
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隧道挖掘”行为研究

作  者
刘 扬

作者单位
天津财经大学 天津 300222

摘  要

  【摘要】本文对2002~2009年因未及时、完整地披露与大股东或实际控股人之间资金往来或关联方交易等重大信息而受到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处罚的上市公司进行描述性统计和分析,发现大股东通常采用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让上市公司为自己提供担保获取银行贷款和进行关联方交易这三种方式谋取私有收益,分析大股东“隧道挖掘”行为的动因及危害,并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
  【关键词】上市公司   大股东“隧道挖掘”   监管

  国内外学者研究发现,现代企业的股权结构并非均衡,股权比较集中,这种情况在多数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在我国很明显地存在;研究还发现,在股权集中的公司同时存在持股比例相当高的大股东,而大股东往往通过各种手段以牺牲中小股东的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为代价,为自身谋取利益最大化,因此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成为国内外财务领域的一个研究热点。在我国,唐宗明和蒋位(2002)的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程度远高于美英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