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6 期
总第 548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不确认所得税影响的暂时性差异

作  者
刘舒平

作者单位
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摘  要
      一般情况下,企业应该按照会计准则对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应的所得税影响。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虽然资产或负债产生了暂时性差异,但出于各方面考虑,会计准则规定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应的所得税影响: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这一规定对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及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均适用。但该类交易或事项在我国企业实务中并不多见,一般情况下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均会为税法所认可,不会产生两者之间的差异。本文将用列举的方式着重考虑这种情况。
  一、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初始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