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1 期
总第 427 期
总第 427 期
财会月刊(综合)
改革与发展
【作 者】
陈 宁
【作者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西安 710075
【摘 要】
【摘要】违规收益大于违规成本是城市商业银行股东道德风险产生的内在动因,信息不对称和缺乏外部监督制约是股东违规行为产生的外部因素。防范股东道德风险必须从完善城市商业银行公司化治理入手,建立制衡机制、加强内部控制、提高信息透明度、加强外部监管,从制度上防范和控制风险。
【关键词】股东 道德风险 信息不对称 公司化治理
一、股东道德风险的内涵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出版的《银行稳健经营与宏观经济政策》一书的定义,道德风险是指“当人们将不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后果时变得不太谨慎的行为倾向”。按照信息经济学观点,在信息不对称状态下,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容易发生道德风险,为增进自身利益而损害处于信息劣势一方的利益。道德风险常被用于研究委托代理关系中处于信息优势的代理人的行为,但作为委托人的城市商业银行股东,其道德风险同样不可被忽视。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银行虽然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其股东同样应通过股价升值和红利分配等渠道获得回报。但很多城市商业银行股东参股城市商业银行的最初目标是取得融资的便利,甚至在取得对银行的重大影响力或控制权后,通过违规关联交易恶意套取银行资金,给城市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