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1 期
总第 427 期
总第 427 期
财会月刊(综合)
改革与发展
【作 者】
祝 涛
【作者单位】
湖北民族学院 湖北恩施 445000
【摘 要】
【摘要】本文在深入剖析我国上市公司应全面正式启动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指出该制度的贯彻落实是切实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推动我国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的一项具有实质性、有积极意义的战略举措。
【关键词】上市公司 权益保护 类别股东 表决制度
类别股是指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因股东认购股份时间、价格、认购者身份或交易场所的不同而在流通性、价格及义务等方面有所不同的股份,持有类别股的股东为类别股东。根据我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凡涉及类别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决议事项,除应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外,还需提交该类别股东组成的类别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即“一次股东大会、一次表决、两次统计”,这就是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的基本内涵。它是平衡各类别股东之间的利益、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一项有效的制度安排。
一、贯彻落实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的必要性
1. 它是保护中小股东表决权的主要途径和手段。中小股东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力量,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是确保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要素,也是证券监管部门的首要任务和宗旨。股东的一切权利根源于股份,因此将股份视为权利是理所当然的,股东的权力通过表决权最直接、最集中地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