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4 期
总第 434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剩余工程物资转作库存材料的增值税核算

作  者
张琳

作者单位
张琳

摘  要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应按实际成本和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工程物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本企业存货的,按原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转入存货的剩余工程物资的账面余额,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例:某企业为工程购买一批材料,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款已付。借:工程物资117万元;贷:银行存款1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