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5 期
总第 557 期
总第 557 期
财会月刊(上)
参考资料
【作 者】
曾艳芳
【作者单位】
辽东学院 辽宁丹东 118001
【摘 要】
【摘要】本文分析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所得税处理的相关问题,进一步论证了所得税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资产负债表观取代利润表观的客观要求。
【关键词】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所得税处理 对比分析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会计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到当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中。税法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到应纳税所得额中,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和会计准则规定之所以出现差异,主要是因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是真正实现的损益,它和“资产减值损失”有相似之处,都是对历史成本的一种挑战。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无论是上升还是下降,会计上都要予以反映,因此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相对来说比较麻烦。
例1:2008年11月20日,甲公司以800万元取得一项权益性投资,并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2008年、2009年年末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分别为880万元、780万元;2010年5月8日甲公司以950万元将其售出;另假定甲公司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每年实现的税前净利均为1 0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