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5 期
总第 557 期
财会月刊(上)
参考资料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误区指正

作  者
夏仕平

作者单位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武汉 430079

摘  要

  【摘要】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一直以来是税收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本文以现行有关法律和法规为基础,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五大误区进行了逐一辨析和指正。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   误区   指正

  误区一:滥用会计准则
  在我国,“会、税”关系被称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实务中,我国“会、税”关系经历了一个由统一到分离再到协调的过程。会计准则与税收法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不难看出其中前三个会计要素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是资产负债表的构成要素,三者关系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后三个会计要素反映企业经营成果,是利润表的构成要素,三者关系是:收入-费用=利润,这里的“利润”是指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会计所得。《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因此,纳税筹划必须以会计制度为基础,以税法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