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殷 红(副教授)
【作者单位】
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四川乐山614000
【摘 要】
【摘要】以2016年我国社会责任最佳实践的30家企业为样本,研究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反腐败信息的现状。研究发现:我国企业对于反腐败信息的披露具有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全面,披露内容以采购环节中的反腐败以及反腐败行为准则的制定、实施和监督为主;披露方式以文字描述为主,缺乏对定量信息的披露;反腐败信息鉴证比重较低,信息披露的可靠性有待提升。另外,我国信息披露水平介于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之间,且产权性质对企业反腐败信息披露不具有显著影响。
【关键词】腐败;贿赂;反腐败信息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7)33-0041-8一、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政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建设进入新局面,虽然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形势不容乐观、任务依然艰巨。国际透明组织(也称“透明国际”)发布的《2016年清廉指数排名》显示,中国清廉指数得分仅为40分,低于平均分43分,在统计的178个国家或地区中排名第79,不仅远低于周边国家如新加坡(第7名)、日本(第20名)和韩国(第52名),还低于中国香港(第15名)和中国台湾(第31名)。因此,加大反腐力度、提高政府和企业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任重而道远。
腐败是指运用公共权力谋求私人收益的行为(Heidenheimer,2008),是政治权力与金钱财富的交换(Huntington,1989)。腐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腐败专指政府官员以权谋私的行为,广义的腐败是指一切行为主体为了自身利益滥用职权的行为,本文所指的腐败是广义上的。
不论行为主体是公共部门还是私人企业,腐败扰乱市场秩序、妨碍自由竞争,因此政策制定者、企业管理层和学者将对企业腐败的原因、后果以及反腐败战略的研究提上日程(Hoi and Lin,2012)。国际透明组织(2010)认为企业对于腐败和贿赂风险的评估和防范应融入企业社会责任的整体战略中。对于营利组织而言,董事会应当批准反腐败政策和程序,加强对可能导致腐败和贿赂发生的慈善捐赠等行为的信息披露,制定预防腐败发生的内部监督机制(Bierstaker,2009)。因此,我国企业如何应对腐败问题、是否对外披露了反腐败信息(ACPD)、信息披露水平如何以及如何披露将会是一个值得思考的话题。
本文以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6)》中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前十强、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前十强、外资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前十强为样本进行深入研究。主要贡献在于:首先,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专门针对公司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的反腐败信息的研究还不多,本文首次尝试探讨在我国这一转型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企业反腐败信息披露,希望能为这一领域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其次,本文的研究样本不仅包括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还包括外资企业,研究样本更具有广泛性。最后,本文通过将不同产权性质的企业披露的反腐败信息进行横向对比,实证检验了产权性质对企业反腐败信息披露的影响,丰富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领域的相关研究。二、制度环境
目前,我国企业在编制社会责任报告时并无统一标准。企业经常参照的社会责任报告编制标准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国际非政府组织编制并发布的编制指南,如全球报告倡议组织编写的《GRI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G3或G4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编写的《ISO 26000:社会责任指南(2010)》。一类是国内监管部门发布的编制指南、通知或指引,如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社会责任国家标准《GB/T 36001-2015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编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以及香港联交所发布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还有一类是国内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编写的指南,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写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制指南》(CASS-CSR 3.0)及分行业编写指南、中国工业协会发布的《中国工业企业及工业协会社会责任指南》、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发布的《中国电子信息行业社会责任指南》和《电子信息行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中央企业在编制社会责任报告时,还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上述编制标准对于企业反腐败信息披露的要求存在较大差异。多数社会责任报告编制标准都规定了对于反腐败、反贿赂信息的披露,但还有一些标准未明确要求。
此外,本文还通过与Joseph et al.(2016)的研究成果进行对比,分析我国企业反腐败信息披露的相对水平。Joseph et al.(2016)以2011年24家荣获ACCA可持续发展报告奖项的马来西亚企业和34家荣获印度尼西亚可持续发展报告奖项的印度尼西亚企业也即是社会责任最佳实践企业为样本,研究了两国企业反腐败信息披露的现状。研究发现,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两国企业的反腐败信息披露均处于起步阶段,信息披露以反腐败行为准则的制定、实施和举报制度为主。虽然马来西亚在“全球清廉指数排名”中的位置要高于印度尼西亚,但是企业反腐败信息披露的水平不及印度尼西亚的企业。这可能是因为印度尼西亚的企业面临着国内更大的强制性披露的压力,而马来西亚反腐败信息披露受到国内诸多因素的制约,从而导致了低水平的信息披露。
在我国,随着全国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开展,反腐倡廉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腐败问题依然很严峻,腐败和反腐败表现出了新的特点:腐败手段从贪污挪用扩展到行贿受贿和利益冲突,腐败主体从公共部门扩展到私人部门和社会组织,腐败集体化、高层化现象严重(过勇,2013)。我国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较弱的监督约束机制滋生了大量的管理腐败行为,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组加大了对国有企业的巡视和监管力度,“权钱交易、利益输送、靠山吃山、关联交易、链条式腐败”等等现象频频曝出。在政府、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下,国有企业可能会增加对反腐败信息的披露。但是,另一方面,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必须有真实的社会责任表现做支撑。虚假的信息一旦披露迟早会被发现,因此,腐败程度严重的企业可能会减少相关信息的披露。那么,相对于民营企业,国有企业是否披露了更多与反腐败相关的信息?这是需要进一步进行检验的问题。
跨国公司在全球多个国家或地区进行经营,面临着母国和东道国利益相关者的双重压力(Kostova和Zaheer,1999;Kostova和Roth,2002;Hillman和Wan,2005),跨国公司一旦发生腐败行为,将会受到多国利益相关者的关注。跨国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也会受到母公司政策文化和东道国地区环境的双重影响(肖红军,2014)。那么,母公司来自较清廉国家或地区的跨国公司,其子公司是否会披露更多的反腐败信息也需要进一步的证据进行检验。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的研究主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①我国企业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是否披露了反腐败信息?如果披露了,是定性披露还是定量披露?披露内容是以反腐败政策和程序为主,还是以反腐败成效信息为主?②相对于马来西亚(“2016年全球清廉指数排名”第55名)和印度尼西亚(“2016年全球清廉指数排名”第90名),中国(“2016年全球清廉指数排名”第79名)企业披露的反腐败信息是更多还是更少?披露内容是否相同?不同表现在哪里?③不同产权性质的企业披露的反腐败信息是否相同?国有企业是否比民营企业披露了更多的反腐败信息?母公司为来自较清廉国家或地区的跨国公司,其子公司是否比中资企业披露了更多的社会责任信息?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本文采用内容分析法研究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的反腐败信息的现状。内容分析法是国内外学者经常用来研究企业社会和环境信息披露的一种方法(Guthrie et al.,2004;宋献中、龚明晓,2007;沈洪涛,2007)。由于社会责任表现越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越全面的企业披露反腐败信息的可能性越大,同时,为了与Joseph et al.(2016)的研究成果进行对比分析,本文选取中国社会责任最佳实践的30家企业为研究对象。样本选取过程如下:首先,依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6)》中报告的国有企业100强社会责任发展指数(2016)、民营企业100强社会责任发展指数(2016)、外资企业100强社会责任发展指数(2016),选取排在前十名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各十家。然后,登录企业官网或者巨潮资讯网站搜索其社会责任报告,如果社会责任报告无法获取,则顺延至下一排名的企业,最终获得30个样本公司,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有10个。其中,20家公司的社会责任表现被中国社会科学院评为五星级,10家为四星级。所有的企业反腐败信息均通过2015年度样本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手工收集完成。
(二)研究变量
借鉴Dissanayake等(2011)和Joseph等(2016)的研究,本文将企业披露的反腐败信息(ACPD)划分为7个一级子项目和40个二级子项目,7个一级子项目分别为:①反贿赂信息披露(TOTCOM);②董事会和高管责任信息披露(TOTSRRES);③反贿赂人力资源建设(TOTHRRES);④负责任的商业运营(TOTBUSREL);⑤外部审核与鉴证(TOTASSUR);⑥行为准则(TOTCG);⑦举报信息披露(TOTWB)。每个项目的含义和主要内容见表1。
鉴于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探讨我国企业反腐败信息披露现状并进行国际比较,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统计分析以及非参数检验,检验不同产权性质的企业反腐败信息披露是否存在显著差异,采用的统计分析软件是Stata 12.0。
四、研究结论
(一)描述性统计
表2为中国企业反腐败信息披露的描述性统计。由该表可见,样本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很不均衡,TOTACPD的均值为6.27,中位数为6.00,在40项二级子项目中样本公司平均披露了6项,信息披露以TOTBUSREL(均值为1.20、中位数为1.00)和TOTCG(均值为2.17、中位数为3.00)为主,企业较为关注在供应链中实施反腐败、反贿赂政策和程序(负责任的商业运营)以及在企业内部制定和执行反腐败行为准则(行为准则)。TOTCOM、TOTSRRES、TOTHRRES、TOTASSUR、TOTWB的中位数均为0,其中,除TOTCOM外其他四个变量的均值都小于1,这说明多数样本公司并未披露这五类反腐败、反贿赂信息,企业信息披露的差异较大,但是这种差异是否显著以及制约企业反腐败信息披露的因素是什么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进行检验。(二)进一步研究
1. 中国企业反腐败信息披露的国际比较。表3 ~ 表9是样本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分析及与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的对比分析。表中统计的是披露该项目的样本公司数和披露样本公司数占全部样本公司数的百分比。
由表3可见,在30个样本公司中有12家公司披露了“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和“禁止员工为个人利益、家属、朋友、同事的利益招揽、安排或者接受贿赂”,3家公司披露了与反贿赂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和维护,4家公司披露了违规案例数,1家公司披露了因违规被解雇的员工数,披露这五项信息的公司比重大于马来西亚但小于印度尼西亚。其他几项信息披露水平均低于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反贿赂信息披露不全面。
具体而言,在12项反贿赂信息披露中,中国企业较为关注对于商业贿赂禁止的总体政策和承诺的披露,而对于防止贿赂发生的具体措施如拒绝政治性捐赠、建立相关的内部控制系统等等,以及反贿赂成效如发现的违规案件数和人员数等信息披露较少。极少企业披露了有关政治性捐赠方面的信息,仅有华为一家公司在其2015年度社会责任报告附录部分“GRI指标索引”中的条款“按国家和接受者/受益者划分的政治性捐赠的总值”中明确声明“无此类捐赠”。大部分样本公司披露了年度公益性捐赠的金额,但并未承诺披露的完整性以及捐赠是否被用作贿赂的遁词。披露违规案件数尤其是因贿赂被解雇的员工人数的公司更少,例如,中国移动在其社会责任报告中以表格的形式列示了2013 ~ 2015年“年度处理的腐败案件数”和“年度因腐败而被解雇和受到处分的人数”,可比性较强,但是对于涉及的腐败案件和人员究竟是贪污、受贿还是挪用公款等具体情况并未做详细说明,其他样本公司对此类信息披露得更少甚至根本不披露。表4反映了样本公司披露的董事会和高管反腐败、反贿赂责任信息的现状。除第六项“管理层定期与非政府组织和公众进行对话,以提高反贿赂、反勒索意识和合作”和第七项“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对公司反腐败政策和程序的充分性做出独立评价并披露其评价结果”未发现样本公司披露以外,其余五项信息披露均介于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之间。4家公司(13.33%)披露了董事会对反腐败政策和程序的承诺以及反馈机制的建立。例如,中国石化在其社会责任报告的“董事长致辞”部分做出承诺:“我们以创新发展引领卓越未来。公司可持续发展治理架构持续完善,反腐倡廉、效能监察与业务公开工作深入推进……产业链上践行伙伴责任,强化承包商管理,推进责任采购,构建阳光健康的供应链文化。”在反馈机制方面,TCL集团总部发布了《关于重申禁止兼职和强化纪律要求的通知》,要求下属企业反对腐败和商业贿赂,其下属企业之一华星光电“率先从文化、制度、流程等方面全面展开反腐倡廉行动”,“空调等事业部已成立审计监察部,通过组织建设加强反腐工作”。总体而言,我国企业对于董事会和高管责任的信息披露水平较低,董事会和高管对于反腐败、反贿赂的责任有待进一步明确。
表5反映了样本公司反贿赂人力资源建设信息披露的现状。该表显示,20%的样本公司披露了与反腐败、反贿赂相关的人力资源政策和实践信息,30%的样本公司披露了接受反腐败、反贿赂培训员工数的信息。事实上,大多数企业披露了反腐败、反贿赂培训的信息,但仅有30%的企业披露了具体人数。例如,招商银行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对新任职的管理层员工进行廉洁从业谈话,全面开展纪委书记廉政课、国学讲座、警示教育等方式的廉洁从业培训”,并披露了2013 ~ 2015年间干部任前廉洁谈话的数量。台达中国在2015年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了举办守法合规培训372次,参与人数34488,但未发现公司披露与工会等员工代表协商制定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方面的信息。表6反映了样本公司对于负责任的商业运营信息的披露情况。该表显示,我国企业以采购环节信息披露为主,对于合资企业、联营企业和代理商反腐败、反贿赂的表现和信息披露关注不足,原因可能在于样本公司以大型企业集团为主,合资、联营情况较少。56.67%的企业承诺以公平、透明的方式开展采购活动,披露比重不仅大于马来西亚还大于印度尼西亚。23.33%的企业披露了“向承包商和供应商传达其反腐败政策和程序”,20%的企业披露了“审查重要的承包商和供应商”,披露比例介于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之间。对于其他几项信息,极少企业进行了披露。例如,华润公司在采购方面实行“阳光采购”行动,防范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华润置地发布了《阳光宣言》和《廉洁合作协议》,要求采购人员“在向供应商发出招标邀请时即传达华润置地的诚信建设思想,将其作为各项招标邀请的附件”,“只有认同华润置地《阳光宣言》、《廉洁合作协议》的供应商才有资格进行投标,中标单位均须签订《廉洁合作协议》”,“对于违反廉洁合作协议、不能有效履约的供应商,实行严格的淘汰制度,列入《不合格供应商名册》,不得参与项目投标,各项目的入围投标单位不得从《不合格供应商名册》中选择”。华润公司同时披露了2015年度华润置地签署的《阳光宣言》和《廉洁协议》的份数以及违反廉洁协议的供应商的家数。
表7反映了样本公司披露的与反腐败政策和程序鉴证相关的信息情况。样本公司中提供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比重较低,在提供的社会责任鉴证报告中,有部分企业的鉴证范围为企业披露的关键性社会和经济指标,部分企业对社会、经济、环境信息披露进行了全面的鉴证。例如,华为公司社会责任审验报告中明确规定其审验范围是“社会、环境和经济分类绩效指标及相应的管理方法披露,预定义的报告边界,以及华为在2015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可持续发展绩效”。通过查阅华为公司披露的关键性绩效指标,笔者发现,绩效指标中包含了与反腐败相关的所有信息,例如“G4-SO3已进行腐败风险评估的运营点的总数及百分比以及所识别出的重大风险”、“G4-SO4反腐败政策和程序的传达及培训”、“G4-SO5确认的腐败事件和采取的行动”。而民生银行社会责任鉴证报告的鉴证范围仅包括“守法合规培训”这一项与反腐败相关的信息。
表8反映了样本公司披露的与反腐败行为准则的制定和执行相关的信息。该表显示,80%的企业披露了反腐败行为准则制定方面的信息,76.67%的企业披露了行为准则传达和培训方面的信息,63.33%的企业披露了对于行为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机制的信息,披露比例不仅大于马来西亚还大于印度尼西亚。
其中,国有企业主要是在党委领导下,从国家对中央企业反腐倡廉的要求出发,结合“三严三实”教育和中央巡视整改情况,制定和实施反腐败行为准则。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则是从企业实际出发,制定企业自身的行为准则,比如,比亚迪在其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为落实‘阳光交往’政策、创建廉洁高效的管理团队,比亚迪内部出台了系列廉洁自律制度,如《比亚迪公司处罚制度》、《比亚迪公司员工对外公务交往的管理规定》、《比亚迪公司管理人员经济行为准则》、《比亚迪公司管理问责规定》等,用以规范公司员工行为。”英特尔在其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每年为全体员工提供行为准则培训和反腐败培训”,“2015年有7671名中国员工接受培训”,同时披露了对行为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机制,“道德和合规监督管委会每年要求不同部门或者工厂进行道德合规评估与报告,并审议各个业务部门的风险议题”。
表9反映了样本公司对于腐败贿赂行为举报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该表显示,近半数企业披露了举报制度的制定信息,但披露举报制度执行情况信息的公司仅占全部样本量的13.33%,不仅低于印度尼西亚还低于马来西亚。在信息披露内容方面,大多数企业披露的举报制度是开设举报邮箱和举报电话,部分企业甚至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了具体的举报电话号码。但是,举报制度执行效果信息披露不足,仅有四家公司进行了披露。中国移动在社会责任报告中公布了其举报制度执行结果,“2015年共接到信访举报1605件次,信访办结率为90.28%”。英特尔在其社会责任报告中声明“鼓励员工通过匿名、电话、在线举报工具等举报道德合规问题,并且保护举报或正参与调查的员工”,虽然没有披露具体的接受举报的案件数和人数,但是指出了接受举报的问题所在,“滥用商务旅行卡、违规报销、利益冲突、伪造文件以及滥用资产是在2015年审核过程中出现最多的违规行为”。
2. 不同产权性质的企业反腐败信息披露的差异分析。为了进一步研究企业产权性质对企业反腐败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本文采用了非参数方法中的Kruskal-Wallis H检验来分析企业反腐败信息披露的差异。由于篇幅限制,检验结果未列出。通过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反腐败信息披露的秩均值比较结果可知,三类企业反腐败信息披露不存在明显差异。通过Kruskal-Wallis的检验结果可知,无论是整体反腐败信息披露水平(TOTACPD)还是各项具体的反腐败信息披露水平,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中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均不存在显著差异。
五、结论与启示
(一)结论
本文以2016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企业社责任蓝皮书》中的数据为样本,研究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的反腐败信息现状。研究发现:
1. 我国企业倾向于在社会责任报告中的“公司治理”、“合规经营”、“供应商管理”等几个版块披露与反腐败、反贿赂相关的信息,部分企业增设了反腐倡廉专题版块披露反腐败、反贿赂信息,“董事长致辞”、“总经理致辞”、“责任管理”几个版块较少涉及反腐败、反贿赂信息的披露。反腐败信息披露整体水平较低,信息披露以反贿赂承诺,以公平、透明的方式开展采购业务,反腐败行为准则的制定、实施和监督为主,较少企业披露董事会和高管对反腐败、反贿赂责任的信息,旨在有效防止商业贿赂和腐败的内部控制系统的建立和维护,企业反腐败、反贿赂的具体成效,企业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全面性有待提高。在信息披露方式方面,以文字性描述为主,可靠性和可核实性较高的定量化信息披露不足。另外,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比重较低,即使鉴证也是针对关键性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指标的鉴证,反腐败成效信息未披露也未纳入鉴证范围。
2. 通过将我国企业披露的反腐败信息与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进行横向对比,本文发现,我国企业的信息披露水平介于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两国之间。三国企业均披露了较多的与反腐败行为准则相关的信息和与举报制度相关的信息。但是,我国企业较多关注采购环节预防腐败和反腐败行为准则相关信息的披露,较少披露举报制度的执行效果和政治性捐赠的相关信息,虽然样本公司基本上都披露了年度捐赠金额,但未发现企业对捐赠没有用作贿赂的遁词的承诺以及对捐赠信息完整性的承诺。
3. 通过将样本公司按照产权性质划分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进行对比,本文发现,产权性质对企业反腐败信息披露不具有显著影响,国有企业披露的反腐败信息并不显著高于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披露的反腐败信息也不显著高于中资企业。在十家外资企业中,信息披露得分最高的是日本东芝(10分),披露水平最低的是韩国LG(0分),而中资企业得分最高的分别是华润(15分)和华为(13分),这说明母公司为来自清廉指数排名高的国家的跨国公司其子公司反腐败信息披露水平并不必然的高,子公司会依据东道国所处环境和压力选择性地披露反腐败信息。
(二)启示
综上,本文得到以下几点启示:①企业要从制度建设着手反腐败。除了要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还要提高董事会和高管的反腐意识,强化董事会和高管对于商业贿赂和贪污腐败的责任,建立健全与反腐败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腐败行为的监督作用。②进一步提高反腐败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企业一方面要改善反腐败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全面性,另一方面要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加大对可供核实的定量化信息的披露,增加对于反腐败成效的历史信息的披露,从而提高信息的可比性。③建立健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规范,明确企业反腐败信息披露的内容,加强对企业反腐败信息披露的监管。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方面,适当扩大鉴证业务的范围,加大对企业反腐败、反贿赂业绩信息的鉴证或审核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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