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5 期
总第 475 期
财会月刊(综合)
业务与技术
非正常中断期间估计差异的会计处理

作  者
谢海娟 刘宏

作者单位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

      【摘要】对于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了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没有超过三个月,但已经费用化的借款费用,需不需要追溯调整,会计准则未作具体规定,本文拟对此问题进行分析,以明确其账务处理。
      【关键词】借款费用   资本化   费用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简称“借款费用准则”)中第十一条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如果中断是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这一规定对于非正常中断情况下所发生的费用该如何做账在原则上应该清楚了。但是如果发生非正常中断,估计时间会超过三个月,这样引起非正常中断的原因在没有消除之前,相关的借款费用可以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如果引起非正常中断的原因最后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就消除了,对于已经费用化的相关借款费用该如何处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