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5 期
总第 475 期
总第 475 期
财会月刊(综合)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詹毅美
【作者单位】
集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摘 要】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的税费一律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不影响换出资产应确认的损益。本文认为,此项规定过于简单,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税费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关键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税费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两个条件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未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笔者认为此规定过于简单,在进行实际操作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税费不能简单地一律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为此,本文分别探讨在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两种不同的计量模式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的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对换入资产成本及换出资产损益确认的不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