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5 期
总第 475 期
总第 475 期
财会月刊(综合)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叶俊 宴小攀 任华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摘 要】
【摘要】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包括初始投资的核算、持有期间的核算、期末计价和处置的核算四个方面。鉴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规定上存在差异,本文采用实例的方式就以上几方面的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的差异进行分析。
【关键词】交易性金融资产 会计处理 纳税申报 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其应用指南(简称“22号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它包括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债券、股票、基金、权证和直接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取得、持有期间取得股利和利息的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计价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处置等方面的内容。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规定上存在差异,以致纳税申报有所不同。为此,本文特对会计准则和税法在以上几个方面的差异作些比较分析,以便正确看待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