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李映照(教授),孙秀利
【作者单位】
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广州510000
【摘 要】
【摘要】以A股国有企业为样本,对国有企业绩效与CEO强制变更之间的关系进行回归分析,发现当国有企业发生亏损时,企业绩效越差CEO强制变更的可能性越高,加入经济责任审计因素后发现,在国有企业盈利或亏损时,经济责任审计都会使CEO强制变更的概率显著增加,起到监督国有企业领导人是否适当履行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作用。考虑国有企业的不同类型,即公益型国有企业与竞争型国有企业具有不同的目标,实证结果表明,当国有企业面临亏损时,竞争型国有企业CEO强制变更的业绩敏感性增强。
【关键词】CEO强制变更;企业绩效;经济责任审计;竞争性国有企业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7)21-0089-8CEO的管理能力和企业家才能是企业重要的战略资源,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张兵等,2005)。现有关于CEO变更的研究基本集中于由私人控股的企业,而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方面的研究较少。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始终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研究国有企业CEO变更对于深化国企改革具有重要意义。现有研究较少考虑国有企业分类和经济责任审计因素对企业绩效与CEO强制变更二者关系影响的作用机制,本文将对此进行研究。与民营上市公司股东不同,国有企业股东存在多重目标性,即除利润目标外,还具有政治目标和个人利益目标。本文探讨在国有企业股东多重目标影响下,企业绩效对CEO强制变更的作用机制。
一、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说
(一)企业绩效与CEO变更
国内外有关企业绩效与CEO变更的研究较多,但大部分都是关于业绩不佳是否会导致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研究。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当企业业绩不佳时,股东倾向于更换不为股东谋利或为股东谋利较少的CEO。目前大部分的研究结果表明,强制更换管理人员与企业绩效的下滑有显著关系。
与民营上市公司股东不同,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属于国家,通常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地方政府代为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国有企业股东不是真正的所有者,而是代表政府管理公司。作为政府的代理人,国有企业股东的决策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的影响和控制,政府倾向于通过配置国有企业的资源促进社会和政治目标的实现(Shleifer和Vishny,1994、1997;Dixit,1997)。
在我国,国有企业不是一个纯粹的经济组织,它承担着相当程度的政治和社会方面的职责,这决定了其在社会生活中有着远远超出一般企业的作用和影响力。除了和普通公司一样进行市场化经营,国有企业或隐或显地成为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载体,这就决定了国有企业具有政治职能和经济职能的双重性质。这使得国有企业目标函数具有多样化的特点,除具有利润目标外,还具有政治目标。同样的,国有企业股东既受到企业经济目标的约束,也受到政府政治目标的约束;同时与传统代理模式的代理人一样,国有企业股东也具有多个个人利益目标,如个人财富的积累和工作保障等(Alchian,1965;Shleifer和Vishny,1997),可见国有企业股东具有多重目标性。
根据Jensen(2001)的理论,对不同目标进行优化权衡时,在任何给定的时间都不可能同时实现经济目标、政治目标、个人目标三个目标,因此国有企业股东必须确定每项目标的重要程度,并将这些目标整合成单一的目标函数。有研究认为,由于国有企业股东的多重目标性,其不具有强烈的动机实现企业业绩最大化,因此国有企业股东倾向于对CEO提供较弱的激励计划(Dixit,1997;Bai等,2000),但在国有企业面临亏损时,由于国有企业股东受到政府压力,会提高对公司业绩改善的重视程度。政府往往牺牲企业财务业绩来实现其社会和政治目标,但政府也同样有动力使企业蒙受的损失最小化。当国有企业面临亏损时,政府要通过补贴或低息贷款的方式挽救业绩亏损企业(Qian 和Roland,1998),最终为政府增加负担。因此,来自政府的外部压力使得亏损企业的股东更加重视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财务业绩,同时来自政府外部的关于改善财务业绩的压力限制了股东满足私人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促使国有企业股东更换业绩表现较差的经理人。
我们认为,处于亏损状态的国有企业股东比盈利状态的国有企业股东有更大的动机监督经理人的企业绩效表现,由此提出假设1:
H1:当企业发生亏损时,CEO强制变更与CEO离任前公司业绩显著负相关;当企业盈利时,CEO强制变更与CEO离任前企业业绩无显著关系。
(二)经济责任审计与CEO变更
经济责任审计是政府审计框架内的一种独立审计形态,政府审计又称国家审计,是指由政府审计机构对各级政府、国家金融机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国有资产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实施的审计。国家审计的本质目标是保障和促进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李明、聂召,2014)。公共受托经济责任产生于两权分离,按照产权理论,公共经济资源所有者将其资源委托给受托人,如政府、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同时赋予受托人对资源的保管权和运用权,受托人有权对资源进行自主运用,通过有关规则建立约束机制。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涵盖了国有企业对社会公众的受托经济责任(董延安,2008)。
经济责任审计不仅是对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还将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纳入监督管理的范围并形成制度。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主体对审计客体——特定受托者履行财务责任或绩效责任情况的监督。特定受托者指政府机构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务官员(或称“政务官员”)、政府官员(或称“业务官员”),以及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单位的管理者。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需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提升到完善民主政治的高度。
国有企业的亏损状况及对业绩较差管理者的容忍,表明国有企业领导人未适当履行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根据审计控制论(蔡春,2001)的观点,审计是确保受托经济责任全面有效履行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控制手段,通过直接纠偏或间接纠偏的方式对受托人进行控制,对国有企业的业绩改善施加压力,使国有企业股东的目标函数集中到企业绩效提高上。政府审计在以下三个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一是维护国家资产安全。国有企业所有权缺位、政府的多重职能使得CEO满足个人机会主义行为的机会增多,因为很难辨别是由于政策原因,还是由于CEO的机会主义行为导致的企业盈利能力下降,政府审计的本质目标是保障和促进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
二是降低国有企业高管的资产专用性。Williamson(1985)指出,资产专用性用于衡量资产能够被重新配置用于其他备选用途并由其他使用者重新配置而不牺牲其生产性价值的程度,包括人力资产专业性。高管人员在公司管理过程中,不断形成各种政治关联等资源,即资产专用性,这种专用性可能使国有企业的股东无法与之抗衡,经济责任通过审计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的经济责任,防止官员的短期经济增长行为和寻租行为,从而保障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
三是推动国有企业的绩效改善。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带有国家权威的具有独立性的审计职能,对国有企业中存在的机会主义行为和高管人员资产专用性产生影响,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监督企业更换业绩相对不佳的CEO。
由此提出假设2和假设3:
H2:当国有企业发生亏损时,CEO强制变更与经济责任审计正相关;当国有企业盈利时,CEO强制变更与经济责任正相关。
H3:经济责任审计会加大国有企业CEO强制变更的业绩敏感性。
(三)国有企业分类与CEO变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即竞争型国有企业和公益型国有企业。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对国有企业功能进行科学分类以及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是当前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关键,明确国有企业的不同功能定位,并实施分类管理,突出企业市场属性,兼顾股权结构、产业特征、发展阶段,逐步实现差异化管理。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有着不同的功能。国资委副主任邵宁认为,公益型国有企业的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产品或服务价格由政府控制,企业自身没有定价权,主要为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保障,政府对这些企业发挥着主导作用。竞争型国有企业倾向于参与市场竞争,目标是股东收益和企业价值最大化,与市场中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共同竞争,更有可能在业绩较差时更换CEO。由此提出假设4:
H4:当国有企业发生亏损时,与公益型国有企业相比,竞争型国有企业CEO强制变更的业绩敏感性增强。
二、数据与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由于《审计年鉴》的滞后性,本文选择2007 ~ 2013年间的A股国有企业为研究样本,剔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剔除强制性变更样本中CEO任期不满一年的公司(因为CEO在短时间任期内不可能因为业绩不佳而被迫离任),剔除资不抵债即资产负债率大于1的公司,剔除上市时间少于6个月的公司,剔除数据不完整的公司。CEO强制变更与企业绩效的样本区间为2007 ~ 2013年,经济责任审计数据样本区间为2007 ~ 2012年,数据来自于《中国统计年鉴》。考虑到经济责任审计的功能要到下一期才能体现出来,本文采用滞后一期的数据进行分析。由于其他数据均来自CSMAR数据库,使用Winsorize对变量进行1%分位及99%分位的缩尾处理。本文采用Stata 11.0软件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多重共线性检验分析、回归结果统计分析。
(二)研究设计
1. 研究模型。为了验证假设1,建立模型(1):
TO_force=β0+β1Perfor+β2+β3∑Industry+
β4∑Year+ε (1)
为了验证假设2和假设3,建立模型(2):
TO_force=β0+β1Perfor+β2IFFt-1+β3Perfor×
IFFt-1+β4+β5∑Industry+β6∑Year+ε (2)
为了验证假设4,建立模型(3):
To_force=β0+β1Perfor+β2Compet+β3Perfor×
Compet+β4+β5∑Industry+β6∑Year+ε (3)
其中:Perfor表示企业绩效;Industry为行业虚拟变量;Year为年度虚拟变量;IFFt-1为经济责任审计的替代变量,为滞后一期的数据;Compet为哑变量,取值为1时,表示国有企业为竞争型国有企业;表示控制变量。
2. 研究变量。
(1)被解释变量。根据我国《公司法》对总经理职权的规定,本文认为CEO是指总经理。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数据库提供了相关描述CEO变更原因的信息,包括工作调动、退休、任期届满、控股权发生变动、辞职、解雇、健康状况、个人原因、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涉案、结束代理及其他。
为了评估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本文将CEO变更区分为强制性变更和非强制性变更,只有强制性变更才能反映股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工作力度。以公开信息为基础来区分强制性变更与非强制性变更是很困难的,且不够准确,较少有媒体报道表明CEO变更是自愿离职还是强制性离职。在识别强制性变更时采用如下方法:首先,将CEO变更原因描述为退休、任期届满、控股权发生变动、健康状况、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及结束代理,将由这些原因导致的CEO变更视为正常变更,将其排除在强制性变更以外。其次,将变更原因描述为涉案的情形也排除在外,因为因涉案而发生的变更不是直接由国有企业股东正常的监管活动引起的。最后,考虑到媒体的公众影响力,上市公司为避免传递负面信息,可能将未满55岁的CEO更换原因陈述为退休,本文将其视为强制性变更。
(2)解释变量。解释变量包括企业绩效、经济责任审计及国有企业类别三个方面。国外文献通常选取市场业绩指标和财务业绩指标来探究公司业绩与CEO更换之间的关系。本文只选取财务业绩作为衡量公司业绩的指标,而不采用市场业绩指标,主要是因为我国证券市场并未达到完全有效的状态,股票价格容易受到操纵,股票市场投机氛围过于浓厚,换手率较高,存在严重的市场炒作现象,导致股票价值与公司会计业绩发生严重偏离,企业的市场价值无法较好地衡量CEO的努力程度。本文选取总资产收益率(ROA)、CEO任期内总资产收益率的移动平均值(MROA)两个绩效指标来衡量公司业绩。其中ROA是未经任何调整的总资产收益率,以年终净利润与当年年末资产之比值来衡量。
本文根据李江涛等(2011)的方法,选取“审计查出问题金额”,即发现的违规金额、管理不规范金额和损失浪费金额的合计金额作为经济责任审计执行力度的替代变量,由于本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预防和御功能要到下一期才能体现出来,因此本文采用滞后一期的数据进行分析。
根据董梅生(2012)和高明华等(2014)的方法,按照行业对国有企业类型进行划分。
具体的变量名称及变量说明如表1所示。
三、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结果
表2显示了本文研究主要数据的描述性统计情况,可以看出,4748个样本中,CEO被迫变更的比例为11.9%,ROA与MROA平均值分别为3.7%、3.6%,样本企业在研究期间的业绩较为平稳。Compet均值为84.7%,说明样本企业中竞争型国有企业较多,公益型国有企业较少。IFF的均值与中位数相差不大。控制变量方面,企业平均上市年龄为10.22年,离任CEO平均年龄为49.36岁,最小值为32、最大值为69,各公司CEO离任时的年龄差距较,任期最长为16年,最短为0.73年。存在两职兼任现象的企业占比为9.5%,有66.6%的样本企业属于地方国有企业,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平均值为40.58%,而管理层持股比例较低,平均值为0.3%、最大值为34.7%、最小值为0,即有些国有企业管理层不持股。
(二)多重共线性检验
表3中呈现了各变量之间的Person相关系数。由表3可以发现:国有企业类型与管理层持股呈正相关关系,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呈负相关关系;经济责任审计与公司年龄呈正相关关系,与CEO任期呈负相关关系,即CEO任职时间越短,查处的问题资金金额越小;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企业绩效正相关。各变量之间的Person相关系数小于0.5,表明模型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三)模型回归结果与分析
表4为模型(1)的回归结果。由表4可知,以ROA与MROA衡量的企业绩效与CEO强制变更显著负相关,在0.05的水平上系数显著为负。按照盈利水平进行分组,分为盈利组样本与亏损组样本,进行回归时发现,亏损组样本回归结果与全样本回归结果大致相同,CEO离任前的企业绩效与CEO强制变更呈显著负相关关系,即CEO离任前的企业绩效越差,CEO强制变更的可能性越高。但在盈利组样本中,CEO离任前公司业绩与CEO强制变更未发现明显的相关关系,即当公司盈利时,股东对CEO的业绩表现容忍度较高,而当公司面临亏损时,由于政府的压力,股东对CEO的监督动机增强,倾向于更换业绩表现较差的CEO,假设1得到验证。由回归结果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CEO强制变更显著正相关,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CEO强制变更的可能性越高。CEO任期与CEO强制变更显著负相关,CEO任期越长,积累的资产专用性越高,强制变更的可能性越小。由全样本回归结果可知,CEO年龄越大,被迫离职的可能性越小,符合基本推测。
模型(2)的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由表5可知,无论使用ROA或MROA作为衡量企业绩效的指标,IFF均与CEO强制变更显著正相关,且在0.01的水平上显著。这表示查处问题金额越多,CEO强制变更的可能性越大,即经济责任审计能够起到威慑作用,督促国有企业履行公共受托责任,从而假设2得到验证。
但归回结果并未显示出对假设3的支持,虽然ROA与IFF的交叉项为负,但均不显著,经济责任审计并不能对CEO强制变更与CEO强制变更之前的企业绩效起到监督作用,即经济责任审计不能增加国有企业CEO强制变更的业绩敏感性,这可能与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程序有关。经济责任具有权威性、强制性,通过直接纠偏或间接纠偏的方式对经济责任受托人进行控制,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经济责任审计并非通过公司治理发挥作用。
对假设4进行检验,增加国有企业类型与企业绩效的交乘项,模型(3)的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回归结果显示,国有企业类型对CEO强制变更无明显作用,虽然Compet的回归结果为负,但并不显著。无论是以ROA还是以MROA作为企业绩效替代变量,亏损组样本的交乘项始终显著为负,即相比于公益型国有企业,竞争型国有企业能够促进业绩不佳的CEO强行离任。此结果只在亏损组中体现,这可能与国有企业股东的多重目标性有关。当企业亏损时,面临更大的压力,竞争型国企相较于公益型国企,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更少,假设3得到支持,即只有在国有企业面临亏损时,与公益型国有企业相比,竞争型国有企业CEO强制变更的业绩敏感性增强。
(四)稳健性检验
为了保证研究的可靠性,本文进行了稳健性检验。首先分别采用净资产收益率(ROE)和CEO任期内净资产收益率的移动平均值(MORE)替代ROA和MROA,纳入回归模型,回归结果与表4、表5、表6基本相同。其次按照李江涛(2011)的方法,选取经济责任审计的“业务量”替代“审计查出问题金额”,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替代变量,代入模型进行回归,回归结果与模型(2)回归结果相同,说明经济责任审计在国有企业监督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最后对数据不进行1%的缩尾处理,直接进行回归,得到与上文基本相同的回归结果。可见本文的回归结果具有较高的稳健性水平。
四、研究结论
国有企业股东具有多重目标性,肩负政治职能和经济职能的双重责任。国有企业既受企业经济目标的约束,也受政府政治目标的约束,因此国有企业并非将利润目标放在首位,但在国有企业面临亏损时,由于国有企业股东面临政府压力,会提高对企业业绩改善的重视程度,促使国有企业股东更换业绩表现较差的经理人。经济责任审计作为特殊的政府审计,监督包括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在内的人员的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本文实证结果证明:经济责任审计有助于促进国有企业完善公司治理,降低国有企业股东对业绩较差CEO的容忍度,提高CEO强制变更的可能性,但经济责任审计并不能影响国有企业CEO强制变更的业绩敏感性。这说明经济责任审计在很大程度上并非通过公司治理对国有企业是否适当履行公共受托经济责任进行监督。
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有着不同的目标,发挥着不同的功能,本文证实只有在国有企业处于亏损状态时,竞争型国有企业才能发挥其公司治理作用,增强CEO强制变更的业绩敏感性;而当国有企业处于盈利状态时,竞争型国有企业与公益型国有企业的目标差异性未得到体现,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仍需不断发展。本文的研究结论丰富了现有文献关于国有企业监管活动方面的实证研究,对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具有一定程度的启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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