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张兆曦,赵新娥(副教授)
【作者单位】
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武汉430070
【摘 要】
【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发展,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和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业态,本文基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新规的相关内容,界定了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概念,探究了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特征、主体,归纳总结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阶段,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七种模式,即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以及七种模式的基本特点、发展概况和监管规定。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平台;互联网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业态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7)02-0084-8一、引言
2016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强调“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4月14日,国务院组织14部委在全国范围启动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7月,《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特别提及“引导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表明互联网金融真正步入合法化、规范化发展的轨道。
互联网金融虽已历经几年的高速发展,但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种风险应运而生,负面舆论甚嚣尘上。发展互联网金融必须服从宏观调控政策,必须坚持市场导向原则,服务实体经济,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和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那么究竟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呢?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的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作为热门的概念和话题,一直都是学术界和实务界探索的热点。但大家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整体认知并不全面,综览国内外关于互联网金融概念的诸多描述和界定,互联网金融(Internet Finance)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统称为“从业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等手段,借助于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等先进、便捷的工具及金融相关功能,依靠云计算、大数据、智能技术等金融科技(Fintech),在开放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上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信息中介服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和服务系统。这里的“新兴金融业态”包括网上银行、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信托等,“服务系统”包括现有的金融服务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产品体系、金融投融资体系、金融监管体系等。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的结合,是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和服务系统。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互联网的开放性、分享性、快速性、高效性、无边界性等属性,对传统金融模式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因此,从广义的角度而言,凡是借助于互联网的金融都是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在于互联网金融利用了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等先进、便捷的工具,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功能在业务处理方面比传统金融具备操作简单、便捷高效、透明度和参与度高、协作性好、中间成本低等一系列特点。
(三)互联网金融的主体
互联网金融主体即从业机构,主要包括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
传统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微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主要依托互联网技术,利用创新型互联网平台,积极开展和开发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基金销售、网络消费金融和网络保险等业务及其新产品和新服务,实现传统金融业务及其产品和服务的转型升级。
互联网企业即以网络为基础的经营性企业,如IT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和软件开发企业等。互联网企业包括搜索引擎类如谷歌、百度,综合门户类如雅虎、新浪、搜狐,即时通讯类如腾讯、飞信,电子商务类如阿里巴巴集团、亚马逊等。互联网企业主要通过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金融平台,建立和完善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多层次、多元化、高效率的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或创新创业企业和个人的投融资需求,拓展互联网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
(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90年代 ~ 2005年):传统金融业态和服务系统互联网化阶段。传统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和网上保险等金融平台开展网上转账、网上资金借贷、网上投资理财、网上证券交易和网上保险等交易。
第二阶段(2005 ~ 2011年):互联网支付快速扩张阶段,主要形式是第三方支付。
第三阶段(2011 ~ 2015年):互联网金融实质性发展百花齐放的阶段。各种互联网金融的内涵不断丰富和拓展,各种形式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层出不穷。
第四阶段(2015年至今):互联网金融新一轮变革、监管和规范发展阶段。这一阶段以2015年7月14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略显严苛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新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标志,这是对整个互联网金融业态和服务系统进行综合性、全面性监管的规范,具有里程碑意义。
三、互联网金融的模式
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简单相加,而是在具备传统金融功能的基础上,依靠网络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云计算技术、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和区块链技术,被用户熟悉和接受(尤其是用户对电子商务的接受)后,自然而然地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诸如普惠金融、平台金融、信息金融、共享金融、绿色金融等新金融业态和服务系统。互联网金融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七类: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
(一)互联网支付
互联网支付是指用户通过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依托互联网支付平台(即依法合规设立的互联网支付机构)实现支付、结算和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互联网支付的宗旨是“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务”。
在遵守现行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及时向用户充分披露支付业务服务信息和风险信息。
互联网支付方式按照使用互联网终端形态的不同,可分为网络支付和移动支付。网络支付基于个人电脑(PC)终端,是比较常用的方式。移动支付基于手机和平板电脑移动终端。目前,移动支付市场基本被支付宝、微信支付两分天下,移动支付成为主流支付方式的趋势已经愈来愈明显。支付宝、财付通、易宝支付等厂商成为移动支付领域的主导者。
互联网支付方式按照支付主体的不同,通常可分为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网上银行是基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网上支付,第三方支付是基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或企业的网上支付。
网上银行(Internet Bank or E-bank),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开办网络业务的银行;二是银行通过互联网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业务。前者是机构概念层面的“银行”;后者是业务概念层面的“网上银行服务”。网上银行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是业务概念,是指银行通过互联网支付平台向用户提供诸如开户、转账汇款、账户查询、缴费支付、信贷、投资理财、信用卡等传统服务,以及其他网上银行的特有服务,如定制财务管理报告、财富顾问服务等。用户通过网上银行,可以足不出户地在任何时间办理各种银行业务。
第三方支付(Third-Party Payment),指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和结算的模式。这里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具备一定实力保障和信誉保证,与各大银行签约、拥有支付牌照的第三方独立机构,除支付手段灵活多样外,还具有资金传递、约束和监督的功能。在第三方支付交易和结算过程中,用户选购商品,划转结算款项至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即第三方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收款后,通知商户货款到账、向用户发货;商户收到第三方通知后按订单发货;用户查验到货商品,通知第三方付款给商户,第三方划转款项至商户账户,交易完成。第三方支付显著的特点是通过拥有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支付结算业务,用户和商户之间的结算通过第三方来完成,使网上交易结算更加便捷、安全,杜绝了网络交易中的欺诈行为。目前拥有央行发放的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公司仅有267家,其中,支付宝、财付第三方支付的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银联电子支付(银联商务、银联在线)、快钱、汇付天下等为首的金融型支付企业,侧重于满足行业需求和开拓行业应用;另一类是以支付宝、财付通、易宝支付、通联支付、拉卡拉、百度钱包、百付宝等为首的互联网型支付企业,侧重于捆绑大型电子商务网站,以在线支付为主,迅速做大做强。2016年中国十大第三方支付公司和产品十强见表1。
《2015年度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研究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交易额达9.31万亿元,比2014年增长57.3%。其中,支付宝占据市场72.9%的份额,居榜首;财付通占据市场17.4%的份额,位居第二;拉卡拉占据市场3%的份额,排第三。其后依次是百度钱包占2.2%的市场份额,易宝支付占1.5%的市场份额,其他如快钱、平安付、京东支付、连连支付的市场份额相对较小。
(二)网络借贷
网络借贷主要为传统金融覆盖不到的个体经营者和个体消费者以及小微企业等服务,遵循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原则。网络借贷包括P2P网络借贷(即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
1. P2P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实现的直接、小额信用借贷,因此又称为“个体网络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P2P网络借贷平台实际上就是专门设置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坚守平台功能,坚持“小额、分散、普惠”的借贷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即贷款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借贷咨询、信息交互、借贷撮合、资信评估、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为了维护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8月24日发布)的规定,遵循“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不得从事债权转让行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登记,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而不是P2P网络借贷合同的借款人或者出借人。如今,央行对于正规、合法和合规经营的P2P网络借贷机构给予政策支持和鼓励,使我国P2P网络借贷机构不断得到整改并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出现了诸多优质且发展态势良好的P2P平台,如拍拍贷(2007年最早上线的P2P平台)、陆金所、宜人贷、人人贷、积木盒子等。
曾经“高收益、低风险”的P2P网络借贷有其野蛮式的井喷式发展阶段,据《2016-2021年中国P2P网贷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统计数据显示,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从2010年的10家迅速发展到2011年的50家;到2012年,更是跨越式增至200家;2013年飙升至800家;2014年年底,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超过千家,达到1575家,平台绝对数量比上年几乎翻番;截至2015年,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达到了惊人的2595家,是2010年的259.5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增速令业界瞩目(见图1)。
除平台数量剧增之外,P2P网络借贷交易规模的增长同样令人瞠目。2010年,我国P2P网络借贷成交额为6亿元,2011年为84亿元,2012年为229亿元,2013年为893亿元,2014年增至3292亿元,2015年更是高达11806亿元。我国P2P网络借贷成交额增速惊人,呈跳跃式增长态势(见图2)。
另据网贷之家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30日,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总数量为4567家,整个P2P网络借贷行业总成交额超过8000亿元。
P2P网络借贷之所以有其令人难以抗拒的魅力,一是P2P网络借贷投资门槛低,对许多大众投资者(通常指传统金融覆盖不了的客户)而言,人人均可投资。二是P2P网络借贷收益较可观。据统计,P2P网络借贷投资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达8% ~ 16%,相较于银行等发行的理财产品而言,收益比较可观。当然,P2P投资平台的类型不同,收益高低也不尽相同,投资者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投资。例如做理财的低于做债权抵押的,做房抵借款的略低于做车抵借款的,银行系的低于国资系的,国资系的低于民营成熟平台。三是P2P网络借贷投资风险较小。P2P网络借贷资金由第三方平台进行托管,在投资人投资前,其资金安全性由第三方平台保证;此外,平台本身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在对借款人、借款信息进行严格审核、仔细考察的同时,在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上下足了工夫。
2. 网络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这一微型金融模式近年来在我国获得了快速发展,已逐渐成为金融市场的有益补充,成为助推普惠金融发展的有力手段,如阿里小贷推出的“借呗”、“花呗”。所谓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即网络小额贷款平台),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这里的小额贷款公司就是互联网企业基于P2P网络借贷模式而成立的网络小额贷款平台,互联网企业只是通过该平台操作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业务。
互联网企业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目的在于整合企业资源,利用企业金融数据处理优势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经验,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提供金融服务。不仅有利于互联网企业发展战略的进一步推进,还有利于拓宽互联网企业的业务领域,增强互联网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网络小额贷款的优势如下:①从贷款额度上看,网络小额贷款可根据实际资金需要量身定制,额度高。②从贷款对象上看,网络小额贷款基于“小额、分散”的原则,始终服务于小微企业,在低贷款条件门槛下,贷款对象形成了多点开花的局面。③从贷款速度上看,网络小额贷款办理和放款速度快。通常当天申请、当天即可到账。④从贷款流程上看,网络小额贷款审批流程简单,贷款申请、审核、发放和还款等实现全流程线上完成。⑤从贷款期限上看,网络小额贷款的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公平、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一般比较短。⑥从贷款方式上看,网络小额贷款一般免抵押、纯信用、随借随还,但也可以采取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的形式。⑦从贷款利率上看,网络小额贷款的贷款利率一般高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但低于民间贷款利率的平均水平。
2008年《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出台,标志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大幕拉开。经过多年的试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经历了从高速增长到明显放缓即将步入成熟期的发展过程。到2013年,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由最初2008年的不到500家增长近15倍。2013年以后,小额贷款公司增速有所减缓,2013年为7839家,2014年为8791家,2015年为8910家。此外,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也呈平稳的状态,2013年为8191亿元,2014年为9420亿元,2015年为9412亿元。这主要是由于近年来经济下行压力大、业务经营监管限制发展、运营资本压力较大、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薄弱以及行业竞争激烈,导致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难以为继,陆续退出市场。
未来,从事网络放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证(即“牌照”),必须严格遵守现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各项规定,严禁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禁组织或参与任何集资活动(小额贷款公司最大的特点是只贷不存,使用股东自有资金发放贷款。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还可以通过融资、向特定对象借款来筹措资金);网络小额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等。
我国网络小额贷款在聚集民间资本、降低客户融资成本、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弥补传统金融机构贷款覆盖面不足、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深耕小微金融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特点使其资金来源渠道受到限制,因而小额贷款公司后续经营资金的不足将严重制约其可持续发展及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为此,小额贷款公司应创新融资方式,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直接融资,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减轻公司融资负担,从而更有效地服务于中小企业。
(三)股权众筹融资
2009年股权众筹融资在美国兴起,2011年股权众筹融资进入我国,2013年国内诞生了第一例美微在淘宝卖股权的股权众筹案例。2014年1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首次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2015年3月之后,京东、阿里、京北、平安等国内众多互联网企业纷纷试水股权众筹融资,2015年成为股权众筹融资元年。截至2016年6月,我国众筹平台总数已达414家,其中:停运、转型或倒闭的平台占比达35.51%,即147家;正常平台占比达64.49%,即267家。267家正常平台中,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约占51%,为136家。
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方通过互联网形式(主要是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比如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体是指融资方出让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面向普通的投资者融资,投资者则通过出资入股融资方公司,以期获得未来收益。亦有对股权众筹融资的一种简单诠释,即“非公开股权融资互联网化”。在股权众筹融资过程中,股权筹融资应该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开的原则,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的知识产权,不得损害投融资双方的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股权众筹融资的核心点如下:
(1)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即专设的、经证监会批准的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完成融资。这里所指的平台必须基于互联网或类似的电子媒体(并非一定要建立网站)建立。目前,天使汇、人人投、原始会、天使街、筹道股权、云筹、众投帮及投行圈成为国家首批八家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股权众筹平台。
(2)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是指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必须专业提供中介服务,不得自融或者进行投资,不得提供承诺、担保和回购等增信服务。
(3)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
(4)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或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状况、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股权众筹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融资者的股权构架风险、公司治理风险、投资者非理性风险、资金监管风险以及股权退出风险等。股权众筹投资者只有具备了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才可以进行小额投资。
(5)股权众筹融资是一种公开、小额的股权融资活动。这里的“公开、小额”将打消行业在项目推广方面的顾虑,使更多的投资者将视野投向小微企业或创新创业企业。
(6)证监会负责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业务。股权众筹融资的产生,降低了投资门槛,能够让小微企业或者创新创业融资者更容易地获得资金支持,同时为普通的投资者提供了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项目。
目前,较常见的股权众筹融资模式有两种:一是以京东众筹(2014年7月1日成立)、36氪众筹(2015年6月15日成立)等为典型的“领投+跟投”模式,即在项目选择上以热点项目为主,在企业选择上广撒网、以量大为优势,讲求众筹融资的规模。二是以360淘金(2016年1月成立)为典型的“远期定价”模式,即在项目选择上以能够保持长线走势项目为主,优质项目先融资后定价,讲求众筹融资的效率,且相比传统模式,这种模式的打款周期相对缩短,在企业选择上更在意精品化。
(四)互联网基金销售
互联网基金销售是指证券投资基金通过互联网基金销售平台(即互联网基金代销机构,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实现销售的模式。2012年10月,汇添富基金在我国首次采用互联网直销模式。2013年6月,余额宝引爆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热潮,开启了互联网基金销售高速发展的篇章。2013年,我国基金代销机构突破200家,达到223家,其中,除银行(89家)、券商(98家)外的第三方互联网基金代销机构有36家。2014年,互联网基金销售规模井喷,基金销售代销机构猛增40家,达到263家,其中,除银行(107家)、券商(98家)外的第三方互联网基金代销机构有58家。2015年,各种互联网基金销售平台方兴未艾,获得基金销售资格的第三方机构数量越来越多,基金代销机构达到335家,其中,除银行(122家)、券商(98家)外的第三方互联网基金代销机构有115家。2015年7月18日,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正式告别无监管时代,央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基金销售的形态、方式、要求等内容。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特点如下:
(1)规范化营销。作为基金销售业务的一种业态类型,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应遵循证监会关于现有基金销售业务监督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则的要求,充分关注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其他活动进行互联网基金销售时,要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不得违规违法销售,不得隐瞒风险,要全面、真实、准确地表述和列示相关业务内容,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要严格落实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销售适合的产品给相应的投资者。互联网基金销售平台未持牌(未经证监会注册),擅自以智能投顾、智能理财等名义公开销售基金的将被依法予以查处。
(2)交互式营销。2013年,基金销售市场格局为商业银行渠道约占40%,证券公司渠道约占44%,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渠道约占12%,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渠道约占4%。2014年,基金销售市场格局为商业银行渠道仍占40%;证券公司渠道约降了7个百分点,为37%;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渠道约增加了6个百分点,为18%;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渠道约占5%。2015年,基金销售市场格局为商业银行渠道降至36%,证券公司渠道降至29%,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渠道增至26%,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渠道增至9%。可见,截至2015年,传统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占基金销售主导地位的格局逐渐被打破,作为基金营销新渠道的其他渠道,因其便捷性、选择多、费率低等优势已占据整个市场的三分之一(约35%)。据证券时报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7月12日,陆金所共有2554只基金,其互联网基金代销数量位居第一。天天基金网共有2516只基金,其互联网基金代销数量由保持了长达4年多的龙头地位变成第二。此外,盈米财富、蚂蚁聚宝、好买财富、众禄、同花顺、诺亚正行等代销基金的数量也超过了2000只。互联网基金销售交互式发展迅速。
(3)个性化、定制化营销。互联网基金销售模式强调创新、合作,除在网上单一销售基金产品外,便利化、低成本的在线销售模式将以投资者为导向,通过互联网基金销售平台为投资者进行资产配置,乃至提供以个性化、定制化为特征的顾问式销售服务,改变以佣金为主流的传统销售模式,为普通投资者提供复杂基金产品。
(4)专业化营销。互联网基金销售是一种相对复杂、有一定风险的金融模式,如果没有专业人员的指导,对大多数缺乏投资理财基础知识、不具备专业的分析判断能力的投资者而言,互联网基金销售专业化指导和营销极其重要。一方面,可以在线上进行广泛的营销宣传,对部分产品辅以线下的服务和指导,或者是引导至线下完成最后的交易。另一方面,即使完全在线上销售,也可以通过组建网上基金投资者服务团队等模式,配备专业的在线销售平台理财顾问,对投资者的线上基金购买活动进行指导,这也是互联网基金销售公司顺应同质化竞争的关键。
(5)组合式营销。针对投资者遴选基金难的问题,目前已经有蚂蚁聚宝、天天基金网、盈米财富、金融界等多家互联网基金销售平台推出了不同形态的基金销售组合,受到不少基金公司及投资者的青睐。如2016年6月底,天天基金网通过联合数家基金公司,在业界推出了第一个以基金公司为投资顾问的投资组合产品——组合宝。组合式营销在基金组合上有全市场组合和内部组合,前者基于销售平台构建,后者基于基金公司自行构建。对于组合式营销,不同的销售平台可能采取不同的运作模式,如“分开购买”模式、“一键购买,指令调仓”模式和“自动调仓”模式。
(五)互联网保险
近年来,国家对互联网保险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已出台了多项政策,明确了其业务流程、经营主体、行业规范等方面的内容。2011 ~ 2015年,仅仅五年时间,我国互联网网民中互联网保险用户渗透率2011年的1.6%猛增至2015年的48%(2015年,我国互联网保险用户超过3.3亿人,我国网民总数为6.88亿人)。此外,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在2011 ~ 2015年间增长了近69倍,2011年为32亿元,2015年迅猛增长到2234亿元。互联网保险发展势头迅猛,已成为拉动行业保费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
所谓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或新型第三方保险网(如淘宝保险、网易保险、众安保险、放心保、易安保险等)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来销售保险的一种经济行为和新型的商业模式。相较于传统的保险代理人营销模式,互联网保险以互联网为媒介,通过互联网平台的连接,解决客户黏性差的问题,增加与客户的接触频次,实现与客户的高频率互动和中介费用的降低;通过现代技术的运用以及移动终端的简洁服务,激发客户潜在意识,提升客户消费倾向(不仅仅是在事故、疾病发生后才考虑购买保险),以实现随时随地的流程运转,增强核保、承保、保全、理赔服务的时效性。此外,互联网保险还具有保险产品碎片化、场景化、个性化,覆盖面广、成本相对低廉,信息透明、贴近客户、便于互动等特点。
当前,互联网保险正处于融网阶段,为赢得市场先机,互联网保险在产品创新、渠道创新、服务创新、模式创新等方面或将成为保险公司或新型第三方保险网重点考虑的因素。在产品创新方面,互联网保险强调保险公司或新型第三方保险网创意性保险产品的及时推陈出新,既要瞄准客户痛点,及时推出创新产品,又要细分市场,优选、定制、改进原有产品;在渠道创新方面,保险公司或新型第三方保险网可以通过第三方比价、第三方销售平台、兼业代理平台、保险比价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生态保险平台(如海绵保)进行;在服务创新方面,保险公司或新型第三方保险网应遵循“需求是金,服务为王”的理念,在咨询、投保、缴费、续保、提款、理赔等全流程中实现电子化、远程化操作,打破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降低客户获取保险服务的难度和成本,为客户提供各种高效、便捷的服务;在模式创新方面,保险公司或新型第三方保险网探索按需定制、全产业链的业务模式,构建线上线下互动融合的互联网保险生态圈。
保险公司或新型第三方保险网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时,要如实陈述保险产品的类型、特点、客户受益等情况,不得进行片面或夸大宣传,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要严格遵守保监会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六)互联网信托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以及大众财富的急剧膨胀,互联网信托越来越受到高净值人群的关注。《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互联网信托”。互联网信托是指通过互联网信托平台进行的信用委托。互联网信托平台需运用互联网思维,并将互联网思维与信托业务深度融合,在银监会的监管下推动信托产品的运营,真正实现普惠金融。三大信托巨头中信信托(行业龙头老大)、中融信托、平安信托自2015年9月开始均已通过自建平台(如中融信托旗下的“中融金服”、平安信托旗下的“平安财富宝”)或者与互联网大鳄联手共建平台(如中信信托与百度的联合)等形式开展多样化的互联网信托业务,且已粗具规模。
根据委托人授予的权限不同,信托可分为固定信托、全权委托信托和目的性信托(如慈善信托)。互联网信托是对传统信托业态的改变。互联网信托借助于互联网信托平台,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加完善、更加便捷(如电子签名和远程开户)、更加贴合需求的服务。互联网信托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加透明的信息(如信息的揭示)、更加安全可靠的交易和更加优质的服务(如付息日提醒)。
互联网信托基于专业金融服务公司(即信托公司)的眼光和高于金融行业的自创标准风险控制体系,为客户(借款人或融资方)提供线下的信息核实、资产质(抵)押、信用评级等征信服务,以确保投资者(出资人)的资金安全。互联网信托为互联网金融增加了一道安全保障。
互联网信托面向的是中小微企业或创新创业企业,以及有投资理财需求的个人。但面临监管新规,目前投资信托的投资者只是拥有强大背景和资本实力的人。互联网信托的融资项目在互联网信托平台上发布前,需进行严格和严谨的审核,并要求融资项目的客户(借款人或融资方)提供质(抵)押资产,且保证其易于处置或变现。因此,互联网信托处于行业转型和深层次调整的关键时期。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统计数据可知,2014年信托资产规模为13.98万亿元,2015年为16.3万亿元,2015年相比2014年增长了16.6%,相对于2014年相比2013年的增速28.14%,2015年信托资产规模的增速有所减缓。
投资者(出资人)基于对互联网信托平台线下征信服务的信任,对通过了互联网信托平台审核的融资项目选择不同投资方式进行出资,最终达到资产增值的目的。随着互联网信托热潮的到来,越来越多的理财公司也开始提供互联网信托服务。易金易(意即交易金融更容易)就是典型的代表。易金易通过设立互联网信托平台,依托集团强大的资金、资源、管理等优势,为客户提供可信赖的互联网信托产品。
互联网信托的主体是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要构建“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通过互联网信托平台、借助大数据等技术开展业务,严格遵循银监会有关信托交易和风险监管的规定,形成互联网信托的价值链网络,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
(七)互联网消费金融
互联网消费金融是指通过互联网并以互联网技术为手段,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一种金融服务。
目前市场上提供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的主体大致可归为三类:一是商业银行,主要提供传统消费金融互联网化服务;二是消费金融公司,指由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专业的消费金融服务提供商,拥有消费金融合法牌照,依托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提供专业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三是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其主要依托于电商平台和P2P平台,从事电商系消费金融服务和P2P小额消费金融服务,但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并未获得消费金融公司的营业许可。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及其主要特征详见表2。
面对庞大的消费市场,国家大力刺激、扶持、推动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我国的消费金融需求随之急速增加。2013年,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市场交易额为60亿元。2014年翻了两番,达到183亿元。2015年,由于有众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入消费金融领域,使得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市场交易额更是猛增到2000亿元。预测到2019年或将达到60000亿 ~ 70000亿元。因此,在互联网消费金融浪潮中,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的主体要想获得更多的消费者,要想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就必须坚持以消费者利益为核心,在消费过程中让利给消费者,刺激消费者积极消费、长期消费,打造互联网消费金融创新模式,在遵守银监会监管规则的基础上,保证互联网消费金融交易过程合法合规。未来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应朝着更广阔的方向发展,在服务主体方面,从高净值人群到普通的消费者,都应为互联网消费金融所关注的重点。在产品提供方面,应实施差异化策略和多元化的商业模式,以适应不同的消费场景。
四、小结
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为支撑,具有传统金融所没有的高效率和低成本优势,深受资本市场的青睐。但由于互联网本身的开放性,其在给金融带来快捷、便利、透明、场景服务的同时,也增加了诸如个体行为不够理性、欺诈和设计缺陷、监管环境演变等新的金融风险,给金融行业带来了冲击。因此,大家必须正确认识、理解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属性和模式,适应互联网金融精英时代取代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的草根时代的现状,推动互联网金融业态的规范发展和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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