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8 期
总第 482 期
总第 482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范孝周 李寒俏
【作者单位】
江苏徐州
【摘 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复杂股权结构的公司除要计算和列报基本每股收益外,还应根据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计算和列报稀释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①可转换公司债券: 稀释每股收益=(期初净利润+假设转换所增加的净利润)÷(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②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稀释每股收益=期初净利润÷(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增加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在计算单项潜在普通股的稀释每股收益时,企业会计准则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稀释表述上存在差异,本文对此作一分析。
一、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口径下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计算
在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行权时,发行的普通股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由于按平均市场价格发行,导致企业经济资源流入与普通股股数同比例增加,既没有稀释作用也没有反稀释作用;另一部分是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企业可利用的经济资源没有增加,但增加了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因此具有稀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