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8 期
总第 482 期
总第 482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尹 芳
【作者单位】
湖南怀化
【摘 要】
一、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中合并企业的所得税问题
1. 以转让非现金资产作为合并对价的所得税问题。以转让非现金资产作为合并对价进行的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对于转让给被合并方控股股东的非现金资产,会计上不确认资产的处置损益。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处理。因此,该交易形成永久性差异,只影响合并当期的所得税调整,其纳税调整金额按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减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
2. 合并中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对所得税的影响。从会计角度看,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企业在持续持有及最终处置的一定期间内该资产为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从所得税角度看,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未来可税前扣除的金额。对于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取得的非现金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被合并方原账面价值或被合并方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合并前会计政策不一致的情况下需调整)入账,而税法规定按合并日公允价值加相关直接费用确定计税基础。因会计上将相关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因而应分拆为公允价值和相关直接费用两个部分分别进行纳税调整。当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即公允价值)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时,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当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