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财会月刊(30期)
改革与发展
家族企业利他主义对企业价值影响的实证研究

作  者
刘云芬(副教授),陈 砺(副教授),王东红(副教授)

作者单位
石河子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新疆石河子832000

摘  要

     【摘要】本文基于2010 ~ 2014年中国上市家族企业数据,考察了家族利他主义程度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研究发现,企业规模和家族成员所有权结构都会强化家族利他主义与企业价值的负向关系。进一步研究发现,在创业型家族企业中,企业规模和家族成员所有权结构的调节作用更明显。这一结论验证了家族利他主义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有助于学者将利他主义和代理理论结合起来分析家族企业治理问题。
【关键词】利他主义;创业型家族企业;代理成本;企业价值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6)30-0030-5一、引言
随着家族企业的不断涌现,不少学者开始关注家族化管理和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在主流代理理论框架下,依据Jensen和Meckling的代理模型及其假定,Davis等学者(1997)认为,家族企业经营模式有利于简化代理关系,降低代理成本。据此,学者们提出家族企业是一种低成本组织形式。然而,这个观点不能解释现实中频频发生的家族企业代理冲突问题,“真功夫”中式快餐连锁企业家族内部代理冲突就是一个典型案例。目前,有不少学者注意到代理理论所存在的缺陷,试图将家族中普遍存在的利他主义纳入家族企业研究的基本假设框架中,弥补代理理论推理缺陷。由于代理理论低估了家族企业的代理问题,仅依靠代理理论来分析家族企业的代理问题是远远不够的,利他主义明显增加了代理问题的复杂性。Schulze等(2001)认为,家族企业存在“所有者控制”、“所有者管理”和“利他主义”三大特征,会产生一系列特殊的代理问题。
利他主义的重要性在家族企业里不容忽视。因此,将利他主义引入家族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进行研究不仅有必要,而且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虽然利他主义在家族企业的代理关系中有积极的作用,比如家族成员相互体谅,对家族、企业忠诚和勇于承担义务,但利他主义也会带来更多消极作用,如家族企业的逆向选择问题、家族成员的逃避责任行为、子女对父母的过度依赖等。Schulze等(2003)分析了企业主与家族管理者之间的代理冲突,认为利他主义行为本身就会产生代理成本,降低企业价值。王明琳等(2006)利用2004年的截面数据进行分析,认为家族企业内部的利他主义加剧了企业主和家族经理人之间的代理问题。
在经济转型过程中,我国一些家族企业在规模和效益上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家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获得上市资格,上市家族企业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加之家族成员利他行为存在着不对称性,不能简单地将家族成员看成整体进行分析。因此,本文主要分析在不同情境下的家族企业,利他主义程度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在家族企业成长的不同阶段,利他主义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作用是否相同?在家族成员所有权集中度不同时,利他主义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作用是否有差异?控制家族企业类型不同时,这些问题又会有什么变化?本文将试图解答上述问题。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利他主义与家族企业代理问题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利他主义是指行为主体出于提高自身效用的考虑,为提高他人福利而牺牲自己利益的行为。由于利他行为,家族企业管理者会利用企业资源进行转移支付,家族内部成员会有搭便车、偷懒等损害企业绩效的行为,因此,利他主义行为本身就会产生代理成本。从行为经济学的视角研究发现,利他主义可能导致企业主“自我控制”问题的恶化。Thaler和Shefrin(1981)认为,自我控制是指人们因为有限理性或人性弱点而产生一些不仅危害自己而且危害组织的行为,在缺乏外部监督的情况下,这种非理性的个人行为会给家族企业造成损失。
下页图为利他主义对家族企业代理关系的作用机理。

 

 

 

 

在家族企业中,企业主自我约束水平较低,缺乏外部的制约,在情感、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下,家族管理者存在非经济动机,企业主倾向于投资只有自己感兴趣而其他家族成员并不认可的项目。家族利他主义通过影响企业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行为,可能会给家族带来三类代理问题。第一类是道德风险,利他主义使家族成员出现“搭便车”、偷懒等行为;第二类是“锁定”,一方面,利他主义使管理者不愿开除那些工作能力差的家族成员,另一方面,家族成员由于要承担巨大的退出成本,而更不愿离开企业,导致“锁定”问题;第三类是逆向选择,利他主义使所有者在挑选和提拔管理者时,会以血缘和裙带关系为主要的挑选标准,增加了挑选和提拔不称职家族管理者的风险,造成优质的职业经理人离开企业,类似“劣币驱逐良币”而导致经理人整体水平不断下降。这三类代理成本会影响家族企业的良性发展,降低企业绩效。
(二)研究假设的提出
1. 企业规模、利他主义和企业价值。Becker(1974)指出,利他主义行为在市场中缺乏效率。在某种情况下,如果企业主和家族成员之间的利他主义程度不对称,反而会引发“撒玛利亚人困境”。因此,不对称的利他主义不仅无法产生积极效应,反而会使家族内部的代理问题恶化。Bernheim等(1988)甚至认为,利他主义可能是一种反生产性的社会力量。利他主义会使企业主产生“自我控制”问题。
在创业和发展初期,家族福利和企业利益几乎重合,家族利他主义行为的消极作用不明显。但在企业发展壮大时,家族不对称利他主义对家族的负向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引发家族成员的道德风险。企业成长意味着企业资产和规模的增加,利他主义促使家族管理者利用企业资源对家族成员进行转移支付,家族成员即使不努力工作也照样可以分享企业收益。②导致“套牢”行为。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利他主义迫使企业主牺牲企业效率换取家族福利。当企业需要寻找接班人时,利他主义会使企业主倾向于从家族成员内部选择接班人,家族裙带关系迫使一些不愿意从事管理工作的家族成员参与家族管理,导致企业主对家族成员的“套牢”。③导致逆向选择问题。随着家族企业规模的扩大,管理层的职位增加,需要引进外部管理者。但利他主义使企业主挑选管理者的范围仅限于家族内部,因此挑选到不合适的管理者的可能性增加。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
假设1:企业规模强化了家族企业利他主义程度和市场价值的反向关系。
2. 家族成员所有权结构、利他主义和企业价值。贺小刚等(2011)的研究表明,家族内部存在一种亲缘效应,家族内部的所有权分配将影响到企业的治理效率。家族成员所有权集中度也会调节利他主义和企业价值的关系。当家族成员所有权集中度分散时,家族成员之间相互制衡,能有效抑制家族内部个人非理性的利他冲动,家族利他主义的负面效应不明显。当家族成员所有权集中度高时,家族利他主义促使企业主不愿开除那些不能胜任工作的家族成员,使不努力工作的家族成员仍然能分享企业收益;企业在挑选和提拔管理者时,会以血缘和裙带关系为主要的挑选标准,增加了挑选和提拔不称职家族管理者的风险,同时也增加了道德风险、套牢和逆向选择的可能性,由此所产生的代理成本也会增加,降低企业价值。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
假设2:家族成员所有权集中度强化了家族企业利他主义程度和市场价值的反向关系。
3. 创业型家族企业利他主义和企业价值。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的简单两分法已经无法满足研究的需要。La Porta等(1999)第一次将上市公司划分为股权分散型与股权控制型两类。本文沿着La Porta的思路,将控制性家族分为创业型和非创业型两大类,上市家族企业相应地划分为创业型家族企业(Founding Family Business,以下简称“FFB”)和非创业型家族企业(以下简称“N-FFB”),系统比较两者在利他程度和企业价值关系的差异性(王明琳等,2010)。本文认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的企业称为创业型家族企业:①企业最终控制者追踪到自然人或家族;②最终控制者必须是被投资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③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性家族是公司核心业务的创立者;④控制性家族业主或家族成员目前在上市企业任高管职务,或者在上市企业的主要控股公司任高管职务。
在创业型家族企业中,家族企业创始人与家族企业继承人之间更容易形成不对称利他,这对于家族企业内外代理冲突具有重大的影响。随着企业规模的增大,信息不对称越来越明显,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引发了创始人和家族成员之间的冲突,从而降低企业绩效。在创业型家族企业中,创始人和家族成员的所有权集中度高,家族利他主义行动有可能导致“自我控制”问题,促使家族成员管理者变成一个具有道德风险的代理人。利他主义促使家族经理人利用企业资源进行转移支付,导致诸如道德风险、套牢、逆向选择等代理冲突问题恶化(苏启林等,2009)。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
假设3:创业型家族企业规模越大,利他主义程度越不利于市场价值的提高。
假设4:创业型家族企业家族成员所有权集中度越集中,利他主义程度越不利于市场价值提高。三、样本选择与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10 ~ 2014年沪、深两市交易所上市的家族企业为研究样本,且家族企业的控制权临界值为20%,并进行如下筛选:①排除外资类、集体类、社会团体类和职工持股类非家族企业;②剔除2010 ~ 2014年ST类的上市公司;③删除数据缺失较多的上市公司。最后得到并确认的有效样本数为246个,样本公司的财务数据来自国泰安(CSMAR)数据库,且数据处理采用Excel和Stata 13.0软件。
(二)模型设计和研究变量
本文使用以下模型,验证相关假设:
Tobin"s Qit=β0+β1ALit+β2SIZEit+β3VRDit+
β4RSALEit+β5INSit+β6AUit+β7FCEOit+β8ITRit+ε
因变量:企业价值(Tobin"s Q)。用Tobin"s Q衡量上市家族企业价值。借鉴邓新明(2011)的观点,Tobin"s Q=[流通股股数×流通股股价+(总股数-流通股股数)×流通股股价×(1-82%)+负债的账面价值]/资产的账面价值。
自变量:利他主义(AL)。由于利他主义无法直接测量,本文用家族成员占企业高管(包括董事和高级经理人员)比例的间接度量方法来衡量利他主义程度。
调节变量包括:①企业规模(SIZE),企业经营规模一般以企业资产总量的自然对数进行衡量;②家族成员所有权集中度(VRD),先通过投票权集中度计算出整个家族在上市公司中的总投票权(vti),再依据家族成员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求得每个成员的投票权,最后用赫芬达尔指数进行测量。公式为:VRD=[i=1n(vri)2]= [i=1n(vti/i=1nvti)2]。式中,n为持有股票权的家族成员人数。
同时,根据已有文献和相关理论,本文设有以下控制变量:研发占比(RSALE),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INS),业主权威(AU),家族成员出任CEO(FCEO),独立董事比率(ITR)。具体变量定义如表1所示。
四、实证分析结果
(一)描述性统计与相关性分析
表2和表3分别为全样本与分组后的描述性统计。
根据表2,总体而言,在246家企业中,有17.9%的企业的高管职务来自控制性家族,31.8%的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同时由控制者或其主要家族成员担任,58.2%的企业的CEO来自家族成员。从数据来看,家族企业的家族管理较为普遍,因此,家族利他主义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不容忽视。
在246家企业中,FFB有143家,占总数的58.1%;N-FFB有103家,占总数的41.9%。尽管两者都属于家族企业,但根据表3,除了企业规模、家族成员所有权集中度、研发占比和独立董事比率4个变量较为接近外,其余特征存在明显差异。FFB中的利他主义程度(AL)要比N-FFB更明显,FFB中有18.1%的高管是具有血亲关系的家族成员,而在N-FFB中只有10.1%。同时业主权威(AU)对FFB的影响也要比N-FFB更加广泛和深刻,FFB有37.5%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同时由控制者或家族成员兼任,而在N-FFB中只有15.4%。在FFB中有62.2%企业家族成员出任CEO,而在N-FFB中有46.7%。以上数据也反映出FFB的所有权、控制权和经营权集中程度相对较高,N-FFB则明显呈现出控制权和管理权分离的倾向。
变量的Pearson相关性分析如表4所示。结果显示,企业价值(Tobin"s Q)与利他主义和家族成员所有权集中度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045、0.022,并且通过了10%水平上的显著性检验,与规模、研发比例和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287、0.077、0.159,并且通过了1%水平上的显著性检验。所有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之间不存在相关系数过高的问题,解释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VIF)均小于2,说明变量间不存在明显的多重共线性。在控制其他变量后,本文将对面板数据进行时间固定效应回归,进一步检验研究假设。
(二)多元回归分析
表5是全样本多元回归分析的结果。采用面板数据固定效应回归,从结果来看,所有模型都具有良好的拟合效度。模型1是加入规模调节后的模型,利他主义(AL)对企业价值(Tobin"s Q)有负向影响,家族企业规模会强化利他主义与企业价值的负向关系,并通过了1%水平上的显著性检验,假设1得到验证。模型2是进一步加入家族成员所有权集中度调节后的模型,利他主义(AL)对企业价值(Tobin"s Q)有负向影响,家族成员所有权集中度会强化利他主义与企业价值的负向关系,并通过了5%水平上的显著性检验,假设2得到验证。
为了验证假设3和假设4,本文采用分组对FFB进行固定效应回归分析,见表6。由表6可知,当家族企业是FFB时,家族利他主义对企业价值是负向影响,系数为-1.793,并通过了1%水平上的显著性检验。当企业规模增大时,利他主义与企业价值的负向关系将被加强,利他主义与企业规模的交互项(AL×SIZE)的系数为-8.606,并通过了1%水平上的显著性检验,假设3成立。模型进一步加入家族成员所有权集中义与企业价值的系数为-1.341,并通过了1%水平上的显著性检验。当家族成员所有权集中度提高时,利他主义与企业价值的负向关系会被加强,利他主义与家族成员所有权集中度的交互项(AL×VRD)的系数为-14.881,并通过了5%水平上的显著性检验,支持假设4的成立。

 

 

 

 

 

 

 

 

 

 

 

 

 


(三)稳健性检验
为考察前文实证研究结果的稳健性,本文做了如下测试:采用不同临界控制权来界定家族企业,以10%和15%的控制权为基准,进一步考察不同比例的临界控制权界定下家族企业对结论是否有影响。结论显示,模型主要的估计结果并无明显变化,个别模型的显著性水平有所变化。限于本文篇幅,具体结果不再显示。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结果表明,家族利他主义会使家族内部的代理问题恶化,规模越大,家族利他主义行为的消极作用越明显,企业规模会强化家族利他主义程度与企业价值的负向关系。且家族成员所有权集中度提高时,利他主义行为会造成严重的“自我控制”问题,导致家族成员的道德风险、套牢和逆向选择的可能性增加,家族企业内部代理冲突增多,即家族成员所有权集中度也会强化家族利他主义程度与企业价值的负向关系。另外,在FFB中这两种现象表现得更为明显。这一研究结论归因于家族利他主义程度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受外部因素(企业规模)和内部结构(家族成员所有权结构)的调节作用。
本文的研究结论有两点启示:首先,本文注意到家族成员的代理冲突导致的代理成本会降低企业价值。有些学者认为,家族企业利他主义行为会降低代理成本,其实不然,在不同的企业发展阶段和家族成员所有权结构中,家族利他主义程度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会发生动态变化。其次,本文研究的是利他主义程度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其实,利他主义类型会影响利他主义程度,利他类型分为亲缘利他、互惠利他与纯粹利他三种形式,如何对它们进行具体测量,进而更准确地分析对家族企业价值的影响,这是今后的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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