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12 期
总第 496 期
总第 496 期
财会月刊(综合)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王敏芳
【作者单位】
湖南省涉外经济学院 长沙 410205
【摘 要】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将投资性房地产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中分离出来,作为一项单独资产进行了规范。本文据此用实例阐述了投资性房地产用于出售、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 会计处理 处置
我国会计制度将投资性房地产和企业自用房地产都列入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但是,这种处理不利于反映企业房地产的构成情况及各类房地产对企业经营业绩的贡献,因此,现行会计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项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区别的资产单独进行反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关于投资性房地产运用成本模式与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规定,笔者拟用实例就这两种计量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作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