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伏 虎1,2(博士)
【作者单位】
1.重庆行政学院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所,重庆400041;2.重庆土地经济研究院,重庆400041
【摘 要】
【摘要】本文以重庆市2015年7月启动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为契机,通过倾向评分匹配对参与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农户的技术决策行为进行评估。结果表明,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实施引起化肥、农药过度投入、种植品种单一,强化了农户“产量导向”的技术决策,弱化了农户“风险规避导向”的技术决策。研究建议,合理界定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兜底水平、保费分担方式、适用群体,以期在保障农户利益前提下避免过度扭曲农业经营决策。
【关键词】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倾向性评分匹配;技术决策行为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6)20-0113-4障,但农业在自然风险之外也同时面临着市场风险,即农作物可能由于市价下跌导致“增产不增收”。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2015年以来在全国陆续启动主要口粮作物、生猪和蔬菜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对因市价波动导致投保农户收入的损失部分,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价格和约定产量进行补偿。这种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采取了市场化(而非政府兜底)的金融支农方式,在调动农户种植积极性的同时,克服了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的局限性,也是国际通行的支农方式。
目前,学界对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这一新生事物尚停留在阐释、描述阶段,对于这种锁定“市场风险、价格风险”的保险工具缺少定量的政策效应评估。尤其是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在对远期市场价格兜底的同时,是否会扭曲农业生产决策行为?这是一个在政策试点期需要尽快明确的问题,也是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与自然风险保障的差异。
一、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相关研究述评
学界认为自然风险保障类的农业保险在化解自然风险、保障农产品供给方面作用显著(Harwood,1999),但农业保险也可能引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比如农产品价格剧烈波动对农业保险稳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温燕,2013),投保后农户行为会改变,如更粗心、放松注意力、放任不管(Wu,2009)。对于自然风险保障,学界认为仅是兜底性的低限度补偿,并不会引起农户更高的风险追逐动机。但在自然风险之外,我国农业还面临着市场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社会风险、人身风险等多种风险(徐雪高,2011),市场风险(市场价格)作为保险标的引入农户收入决定模型中,涉及不少待解困境。学界对其的关注主要集中在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实施的操作层面,包括农产品目标价格的确定依据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参考国际价格(郑风田,2015),粮食生产补贴与目标价格补贴、目标价格保险等多个政策工具间可能存在选择困境(邓磊,2015)。相应地,学界对于农产品目标价格实施的效果层面关注较少。
与自然风险保障类的农业保险相关研究对照,需要明确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实施后果及其政策效应:在对远期市场价格兜底的同时,是否会改变农户的风险偏好,进而使农业生产决策行为产生扭曲。这其中可能的影响因素包括:一是由于目标价格保险的存在,农户锁定远期农产品价格后可能存在着持续扩大生产规模的动机;二是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运作可能存在激励不相容,导致农户种植更高风险、价格波动更剧烈的作物品种;三是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存在将弱化农户自发的风险规避意愿,比如不再进行多样化种植,而是倾向于种植单一化农作物;四是如果仅以价格作为保险触发条件,是否会助长农户的短期化行为,比如在价格有保底的前提下,影响农户收入的变量主要是产量,农户可能通过化肥、农药的过度投入换取当期较高的产量;五是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不同规模的经营主体之间对于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支付意愿、接受和认可程度是否存在差异,等等。
二、研究方法、数据来源与模型设定
1. 农户风险偏好和经营倾向的测度方法。对个体决策风险偏好的测度在实验经济学发展中形成了三类较为主流的方法:基于自我报告的主观判断、基于人格特质的客观反映、基于情境选择的间接推断。其中前两类方法存在主观性、单性的局限,很难获取数据并通过稳健性测试,本研究选取基于情境选择的间接推断。该方法的核心思想是观察个体在政策是否实施或实施前后(基期、下期)的选择行为来度量其风险偏好,并与对照组实施前后进行对比(DID方法)。本文认为,农户风险偏好的提高意味着自发风险规避意愿的降低,将倾向于更多的要素投入(比如土地规模更大、外源资本投入更多、内源资本投入更多、雇工数量更多、农业生产资料投入更多)和更激进的经营策略(种植品种更倾向于波动性大的经济作物、种植多样性更为单一、种植行为更侧重于短期化)。表1给出了农户风险偏好和经营倾向的观测指标。
上述指标包括基期(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政策试点之前的行为决策)和预期(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政策试点后第二年的预期行为)的数据,按照学界已有研究尽可能全面地梳理了农户风险偏好的代理指标。但由于农户风险偏好本身是一个模糊集合概念,而上述观测指标属于单维度指标,因此需要用模糊数学方法确定其隶属度,将高维数据转变为风险偏好指数,主要方法是:
将农户风险偏好用模糊集X表示,相应地,表1中在政策实施前后的各代理指标属于模糊集X的子集W,则第n个农户的风险偏好函数为W(n)={x,uw(x)},这里的x∈X,uw(x)是x对W的隶属度,且uw(x)∈[0,1]。由于存在着连续变量和虚拟变量的区别,在计算uw(x)隶属度时要分类分项测度权重,xij表示第i个农户第j项代理指标在风险偏好中的权重,参照Cheli(1995)提出的模糊评价原则,通过wij=-Ln[u(xij)]即可计算,其中,u(xij)= u(xij)。
2. 数据来源及必要说明。2015年7月起重庆永川等区县启动了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按政策设定,试点的农作物在保险期间的销售价格一旦低于目标价格,即视为理赔情况出现,参保保险公司要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参保户。保费补贴分级承担,市、区财政各补助60%、20%,投保业主或农户负担20%。以水稻目标价格保险为例,农户承担保费12.42元/亩、财政补贴49.68元/亩。本研究将该政策实施前后视为准自然实验过程,借助试点与非试点区域、试点前后形成双维度的差分序列,能够有效剥离出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对于农户风险偏好的影响。
本数据使用2015年4 ~ 9月在重庆31个区县开展的农业经营调研项目的问卷数据。调研采取两阶段整群取样的方式,先后发放跟踪问卷713份,其中问卷有效回收能够用于匹配的样本共503份,包括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区域198份以及未实施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区域305份。以2015年7月起重庆永川等区县启动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为界,上述样本均获取了该时点前后的两阶段数据,包括农户风险偏好指标(表1)、农户经营特征指标两大类。其中农户经营特征指标作为控制变量和匹配参数,包括农户个体特征(社会身份、年龄、文化程度、是否为本地居民)、经营特征(兼业情况、土地来源、销售渠道、品牌特征、种植技术水平等)。
3. 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政策的倾向性评分匹配。研究中涉及的截面数据包括干预组和控制组,其中干预组指的是参与了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区域的调查者,控制组指的是未参加该试点区域的调查者。这种分组政策评估由于是外部人为干预的结果,其划分并非是随机的,因此从避免内生偏误的角度不能采用传统的多元回归,而是需要通过倾向性评分匹配的方式减少混杂变量的影响(Heckman,1997),以便对干预组和控制组进行细分比较。
研究方法的核心是组间配对,在调查问卷中选择参与农产品价格目标保险的永川等地作为干预组,其他区县来源的样本作为对照组,关注两组之间的平均处理效应(ATT),将其表示为:
ATTpsm=E{E[Risk1i|Di=1,p(Xi)]-E[Risk0i|Di=0,p(Xi)]|Di=1}
上式中:Risk1i和Risk0i分别表示干预组和对照组的风险偏好;Di=1表示开展农产品价格目标保险试点的群体;Di=0表示未开展农产品价格目标保险试点的群体。出于稳健性考虑,加入p(Xi)表示农户选择接受农产品价格目标保险的意愿概率,因为可能存在试点区域推广农产品价格目标保险但农户并未参与的情形。
三、数据处理与计量结果
在前述工作基础上,本研究首先分析准自然实验前后的数据样本特征;其次按照前述的模糊评价方法测度出风险偏好函数权重,将风险偏好表达为可横向或纵向比较的无量纲值;再通过平稳性校验确定合适的匹配模型,以便对干预组和对照组的数据特征进行描述;最后按照最佳匹配效率模型测度平均处理效应(ATT),明确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对于农户风险偏好的实质影响。
表2中给出了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前后数据描述性统计,尽管这些代理指标都能从特定角度反映农户风险偏好,但可发现其变动方向和强度并不一致,简单的加总方法无法消除宏观性波动的影响,也无法体现出其权重差异。比如对于干预组和对照组而言,在基期和远期都出现了种植品种的多样化倾向,因此需要按照前述的模糊评价方法测度出风险偏好函数,将多组代理值转换为风险偏好可度量指数。
在上述基础上,需要明确在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政策实施过程中,对于农户风险偏好而言哪些指标起决定性影响作用,同时又希望剥离出宏观趋势波动的影响,因此需要按照前述模糊评价和隶属度方法计算出具体权重。
表3给出了隶属度和权重的测度结果,在形成权重后将得出个体之间可横向比较和匹配的风险偏好值。为了更有效地考察干预组和对照组之间的差异,研究将根据两组之间匹配偏差情况选择最优模型,其核心思想是避免因变量自身差异带来的匹配结果失真,通常选择偏差幅度最小的模型计算平均处理效应。笔者比较了Kernel内核匹配、Llr局部线性回归、最近邻匹配、半径匹配、逐一匹配等五种模型的平衡性检验结果后,最终选择半径匹配方法测度组间关于农产品价格保险政策的平均处理效应。
表4在匹配基础上验证了研究假设,即在控制了趋势性变动之后,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制度的实施将提升农户风险偏好,进而改变其经营决策行为。这意味着,对于价格领域相关调控政策,需要在明确其作用效果前提下审慎选择。本文将分情况对研究数据做进一步分析。
四、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政策的相关讨论
在明确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对农户风险偏好存在提升效果后,下文将进一步细分农户特征进行讨论。
1. 基于种植面积的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效果。按照农户种植面积重新分组,表5显示了不同规模农户的平均处理效应。由于样本量相对较少,因此采取了三档划分。结果发现,该政策对小规模经营者没有实质性影响,甚至对干预组而言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政策的出台反而降低了风险偏好。这可能与政策时点有关,因为该政策2015年7月试点后便遇到主粮价格下跌的宏观波动影响,进一步引发了小规模经营者(兼业性更强)的风险规避意愿。且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保障与产量密切相关,对于种植面积较小的农户而言缺乏吸引力。
2. 基于销售主渠道的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效果。学界对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认识上,倾向于将其作为主粮作物的兜底渠道,由于主粮的下游销售渠道相对固定,可取样的市场价格(挂牌价)往往就是农户实际销售价,但也存在另一种可能:农户对下游渠道有较强影响力时,是否还会依赖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这种兜底方式。
按照农户销售主渠道重新分组,表6显示了农户面对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的风险偏好差异,可发现以传统渠道(经纪人或粮站)为主的农户更容易受到该政策的刺激,显著提升了风险偏好;但对于其他销售渠道而言并不明显。特别地,以电子商务为销售主渠道的农户面对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时,反而降低了其风险偏好,这可能是由于电子商务渠道多为高附加值的“名优特”农产品,而保险政策确定的兜底价格远低于其销售价格。
3. 基于农户行为特征的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影响。研究发现,在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地区农户行为出现了短期化倾向。
如表7所示,政策在提升农户风险偏好的同时,直接导致了农户行为的短期逐利性。体现为试点地区农户倾向于以更高的化肥投入换取产量提高,未考虑长期种植所需的耕地养护,且选择了更高附加值、也更脆弱的种植品种,在种植多样性上更为单一化,不再用多元化种植分散价格和产量风险。在农药施用量上特征并不显著,这可能是由于农药施用已达到阈值,继续进行高强度农药投入无助于增产。
五、小结和建议
研究发现,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将显著提升农户风险偏好,对于个体农户而言,适度提高风险偏好有助于采取新技术、改进种植品种,但对于农户群体而言,该政策在试点期后大面积推广可能导致集体风险偏好和经营行为的改变,包括种植结构更为单一、种植规模波动更剧烈等。从农产品价格波动和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长期实施角度来看,建议以风险中性为出发点,合理界定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兜底水平、保费分担方式、适用群体,以期保险政策在保障农户利益前提下避免过度扭曲农户经营决策。
1. 合理界定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兜底水平。当确定的目标价格高于或接近市场潜在价格时,相当于完全“屏蔽”了市场信号对农户行为的引导作用。尤其在当前国际粮价低于国内粮价的情况下,完全保障型的目标价格不利于调动农户自身风险规避、作物结构调整、种植规模改善的积极性。本文涉及的试点区域是采用当期市场价作为目标价格,因此显著提升了农户的风险偏好,建议在目标价格确定上改为差额部分保障,即对于远期价格与当期价格差额部分给予50% ~ 80%的补偿,在风险共担的同时也能保障农户的再生产能力。
2. 进一步完善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保费分担方式。在试点前期,各地都采取较高的财政补贴助推这一新兴事物,如重庆永川补贴了80%的保费,农户只需负担20%。这种方式可能弱化保险的市场化定价与调节功能,形成事实上的普惠制度。既不利于持续运作,也是扭曲农户经营行为、提升风险偏好的主要因素。建议在试点期内明确逐年递减的保费补贴比例,最终实现完全市场化运作。
3. 按照不同特征农户的实际需求设计差异化的保险模式。包括按照渠道依赖程度强弱,对缺少农产品定价权的品类予以保障;按照农业经营规模大小,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种粮大户倾斜;结合农户种植行为特征和绿色生态循环农业实践,对减量化、低农药化肥投入强度的种植行为适度给予较高的保费补贴。
主要参考文献:
温燕.农产品价格对农业保险投保及道德风险的影响:一个理论框架及政策建议[J].保险研究,2013(9).
徐雪高,李靖.近年国内外农业保险研究综述[J].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
郑风田.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改革的困局与方向[J].中国畜牧业,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