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12 期
总第 494 期
总第 494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黄清泉
【作者单位】
湖南衡阳
【摘 要】
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除正常的收款销售、委托代销以及以赊销方式销售自产商品外,还存在一些特殊的商品发出业务,如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无偿赠送给他人等。对此类商品发出业务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没有进行明确的规范。笔者认为,对上述特殊的商品发出业务,应区分商品发出的用途和对象,分别作不同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