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12 期
总第 494 期
总第 494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王学军
【作者单位】
北京
【摘 要】
2008年3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以下简称“267号批复”),对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来的《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浙地税发[2007]89号)进行了答复。本文拟对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问题作一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