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财会月刊(7期)
改革探索
动态拨备制度与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准则

作  者
刘泉军(副教授)

作者单位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89

摘  要

      【摘要】为防范金融风险,缓解拨备计提的顺周期性,我国银监会和财政部相继发布了有关逆经济周期的监管措施,推出了动态拨备制度。而动态拨备制度与我国现行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则产生了一定的冲突。不过,IFRS9金融资产减值准则引入了预期损失模型,这与动态拨备制度基本吻合,但动态拨备制度与IFRS9依然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有必要对动态拨备制度与金融资产减值准则进行有效协调。
【关键词】动态拨备;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准则
【中图分类号】F23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6)07-0036-4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为应对银行拨备确认“太少、太迟”、顺周期性等问题,我国银监会和财政部相继发布了有关逆经济周期的监管措施,推出了动态拨备制度。动态拨备制度与我国现行的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准则产生了一定的冲突。同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横空出世,引入了预期损失模型,与动态拨备制度实现了一定程度的耦合,但依然存在一些重大差异。本文将对动态拨备制度与IFRS9的关系进行探讨。
一、我国动态拨备制度的提出与实施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与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顺周期效应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已发生损失”模型具有滞后性与顺周期性,在经济形势高涨的情况下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较少,对可能发生的损失风险估计不足,在经济形势低落的时候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较多,使得本已恶化的状况雪上加霜。国际上对如何改进贷款拨备会计制度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西班牙的动态拨备制度由于在危机中表现稳健,其计提的拨备呈现出较强的逆周期性,因而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2010年11月,巴塞尔委员会的《巴塞尔协议Ⅲ》在G20首尔峰会上正式通过,标志着新的国际金融监管标准诞生。为防范金融风险,缓解拨备计提的顺周期性,我国银监会和财政部相继颁布了有关逆经济周期的监管措施,推出了我国的逆周期动态拨备制度。逆周期动态拨备制度指的是银行依据宏观环境的变动,运用与经济周期相反的拨备计提方法。具体来说,在经济繁荣阶段,提前考虑放贷业务的潜在风险,多提取贷款拨备,提升未来的抗风险能力,发挥财务缓冲功能;而在经济下滑阶段,运用经济繁荣期提取的拨备来消化和弥补贷款损失,少提拨备。
(一)银监会的动态拨备制度
我国银监会根据《巴塞尔协议Ⅲ》,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和结合国内具体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于2011年4月27日颁布了《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推出了包括贷款损失准备、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指标要求在内的新监管框架,对贷款损失准备、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标准做出新的规定。在贷款损失准备方面,提出了建立动态贷款拨备调整制度,即根据经济周期、贷款质量差异和盈利状况,对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做出动态化和差异化调整:经济上行期适度提高贷款损失准备要求,经济下行期则根据贷款核销情况适度调低;提出了“双指标组合”监管,增加了贷款拨备率指标(以下简称“拨贷比”),要求拨贷比不低于2.5%,且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二者孰高的方法确定贷款拨备水平;在资本充足率标准上,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 ~ 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 2011年7月27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监令[2011]4号),重申了银监发[2011]44号文件中关于贷款损失准备的规定:实施动态拨备制度、推行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的双指标监管。
银监会动态拨备制度的提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动态拨备制度创造性地提出了拨贷比监管指标,这一指标是《巴塞尔协议Ⅲ》中未规定的,有助于提升银行等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能力。长期以来,拨备覆盖率一直被视作衡量银行抗风险能力的核心监管标准,它主要度量的是已暴露风险,不能真实反映潜在的不良贷款水平。拨贷比指标根据贷款总额来计提拨备,考虑了增加的贷款在未来变成不良贷款的可能性和潜在风险,从而具备较好的反周期性,是一个较好的逆周期监管指标,有助于提高银行体系抵御风险的能力。拨贷指标还弥补了拨备覆盖率指标依赖贷款准确分类的缺陷,增强银行间的横向可比性。拨备覆盖率和拨贷比的双指标组合监管,弥补了拨备覆盖率单一指标监管的缺陷,而且要求根据经济形势做出动态化和差异化调整,体现了“动态拨备”的理念。
(二)财政部的动态拨备规定
为防范金融风险,缓解拨备计提的顺周期性,提高银行拨备计提的动态性和前瞻性,财政部于2012年3月30日颁布了《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该办法引入了“逆周期的动态拨备”理念,考虑了经济周期对拨备计提的影响,能增强拨备计提的前瞻性,缓解拨备计提的顺周期性。该办法指出,对贷款计提的准备金又叫做“拨备”,包括贷款损失准备和一般准备。其中,一般准备(实际指的是一般风险准备金)是在比较潜在风险估计值和贷款损失准备二者的基础上确定的,并具有动态特征。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对该差额计提一般准备;若前者小于后者,可不计提一般准备。但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财政部将依据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并结合银行的不良贷款情况、拨贷比情况,对一般准备的风险资产范围、标准风险系数等作出恰当、合理的调整,而不是保持固定水平不变。该办法规定将提取的一般准备作为利润分配处理,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但在一般准备的使用范围方面做出了限定,即可用一般准备弥补亏损,但不得用于分红。如果一般准备计提不足,则不得对税后利润做出分配。从本质上看,这相当于减少了利润分配、增加了利润留存。
财政部的动态拨备制度是在遵循现行会计准则的前提下提出的,实现了以经济周期为基础的动态拨备计提,弥补了“已发生损失模型”顺周期性缺陷,是对当前贷款减值计提方法的改进,具有一定的逆周期性。但其动态拨备仅为税后利润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金,涵盖范围太窄,主要影响银行的利润分配,逆周期调节作用有限。
(三)银监会与财政部动态拨备制度的差异
虽然银监会和财政部在金融危机后都倡导动态拨备制度,但是它们之间也存在着差异。
1. 对动态拨备的理解不同。银监会所理解的动态拨备是贷款减值准备的一部分,即在按照会计准则计提的贷款减值准备中就涵盖动态拨备;财政部所理解的动态拨备是一般准备,是在税后利润分配时计提的,与贷款减值准备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2. 计提的方法不同。银监会要求银行计提的拨备要同时满足不低于150%的拨备覆盖率与2.5%的拨贷比的要求,这是根据不良贷款额与总贷款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财政部则要求通过比较潜在风险估计值与贷款减值准备之间的差额确定动态拨备的计提金额。
3. 对提取的贷款拨备的会计处理不同。银监会动态拨备制度规定的贷款损失准备是指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的准备金,也就是说为达到监管规定而计提的所有贷款减值准备都需要计入成本中,并在当期损益中扣减。财政部规定,按照会计准则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计入当期损益,考虑经济周期对拨备实施动态调整的一般准备则从净利润中提取,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二、动态拨备制度与我国现行会计准则的冲突
虽然金融危机后,我国银监会和财政部都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动态拨备制度,以缓解拨备计提的周期性,力求实现拨备计提的充分性。但我国的贷款拨备计提的会计处理仍然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CAS22)的“已发生损失模型”。财政部的动态拨备制度是由财政部金融司制定的,在制定过程中,已经较好地考虑到与会计准则的协调问题,与CAS22实现了良性对接,没有原则性的冲突。因此,我们重点探讨的是银监会的动态拨备制度与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冲突问题。
根据CAS22,将包括贷款在内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2011年银监会提出了基于拨备覆盖率和拨贷比的双指标监管方法,指标分子都为贷款损失准备金,即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的、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是按照会计准则CAS22的规定提取的。这说明银监会的动态拨备制度与CAS22的关注点是统一的,都关注贷款损失准备。
银监会动态拨备制度与现行金融资产减值准则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两者的目标不一致。银监会作为金融监管机构,以维护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为目标;而现行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目标是提供具有中立性和透明性的减值信息,旨在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贷款的价值。
2. 两者计提的方法与范围不同。会计准则要求按照“已发生损失模型”,根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差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确认减值损失,遵循权责发生制,计提范围仅限于已发生损失;而银监会动态拨备制度要求按照拨备覆盖率的150%和贷款拨备率的2.5%两个监管标准二者孰高的原则来计提贷款减值准备,在贷款损失准备中包括了动态拨备,也就是计提范围不但包括已发生损失,还包括动态调整的未来损失。
3. 实施银监会动态拨备制度将严重威胁现行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如果按照会计准则计提的拨备金额低于按照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计提的最低金额,为了避免监管惩罚、满足达标要求,银行将倾向于按照监管要求来计提拨备。可能的做法是先根据监管指标最低标准推算出需要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标准,然后用该金额去倒推出按照会计准则应计提的金额,不再严格依据会计准则的程序和要求来计提拨备。这将严重威胁现行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损害了会计信指标还弥补了拨备覆盖率指标依赖贷款准确分类的缺陷,增强银行间的横向可比性。拨备覆盖率和拨贷比的双指标组合监管,弥补了拨备覆盖率单一指标监管的缺陷,而且要求根据经济形势做出动态化和差异化调整,体现了“动态拨备”的理念。
(二)财政部的动态拨备规定
为防范金融风险,缓解拨备计提的顺周期性,提高银行拨备计提的动态性和前瞻性,财政部于2012年3月30日颁布了《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该办法引入了“逆周期的动态拨备”理念,考虑了经济周期对拨备计提的影响,能增强拨备计提的前瞻性,缓解拨备计提的顺周期性。该办法指出,对贷款计提的准备金又叫做“拨备”,包括贷款损失准备和一般准备。其中,一般准备(实际指的是一般风险准备金)是在比较潜在风险估计值和贷款损失准备二者的基础上确定的,并具有动态特征。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对该差额计提一般准备;若前者小于后者,可不计提一般准备。但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财政部将依据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并结合银行的不良贷款情况、拨贷比情况,对一般准备的风险资产范围、标准风险系数等作出恰当、合理的调整,而不是保持固定水平不变。该办法规定将提取的一般准备作为利润分配处理,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但在一般准备的使用范围方面做出了限定,即可用一般准备弥补亏损,但不得用于分红。如果一般准备计提不足,则不得对税后利润做出分配。从本质上看,这相当于减少了利润分配、增加了利润留存。
财政部的动态拨备制度是在遵循现行会计准则的前提下提出的,实现了以经济周期为基础的动态拨备计提,弥补了“已发生损失模型”顺周期性缺陷,是对当前贷款减值计提方法的改进,具有一定的逆周期性。但其动态拨备仅为税后利润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金,涵盖范围太窄,主要影响银行的利润分配,逆周期调节作用有限。
(三)银监会与财政部动态拨备制度的差异
虽然银监会和财政部在金融危机后都倡导动态拨备制度,但是它们之间也存在着差异。
1. 对动态拨备的理解不同。银监会所理解的动态拨备是贷款减值准备的一部分,即在按照会计准则计提的贷款减值准备中就涵盖动态拨备;财政部所理解的动态拨备是一般准备,是在税后利润分配时计提的,与贷款减值准备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2. 计提的方法不同。银监会要求银行计提的拨备要同时满足不低于150%的拨备覆盖率与2.5%的拨贷比的要求,这是根据不良贷款额与总贷款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财政部则要求通过比较潜在风险估计值与贷款减值准备之间的差额确定动态拨备的计提金额。
3. 对提取的贷款拨备的会计处理不同。银监会动态拨备制度规定的贷款损失准备是指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的准备金,也就是说为达到监管规定而计提的所有贷款减值准备都需要计入成本中,并在当期损益中扣减。财政部规定,按照会计准则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计入当期损益,考虑经济周期对拨备实施动态调整的一般准备则从净利润中提取,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二、动态拨备制度与我国现行会计准则的冲突
虽然金融危机后,我国银监会和财政部都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动态拨备制度,以缓解拨备计提的周期性,力求实现拨备计提的充分性。但我国的贷款拨备计提的会计处理仍然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CAS22)的“已发生损失模型”。财政部的动态拨备制度是由财政部金融司制定的,在制定过程中,已经较好地考虑到与会计准则的协调问题,与CAS22实现了良性对接,没有原则性的冲突。因此,我们重点探讨的是银监会的动态拨备制度与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冲突问题。
根据CAS22,将包括贷款在内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2011年银监会提出了基于拨备覆盖率和拨贷比的双指标监管方法,指标分子都为贷款损失准备金,即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的、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是按照会计准则CAS22的规定提取的。这说明银监会的动态拨备制度与CAS22的关注点是统一的,都关注贷款损失准备。
银监会动态拨备制度与现行金融资产减值准则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两者的目标不一致。银监会作为金融监管机构,以维护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为目标;而现行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目标是提供具有中立性和透明性的减值信息,旨在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贷款的价值。
2. 两者计提的方法与范围不同。会计准则要求按照“已发生损失模型”,根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差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确认减值损失,遵循权责发生制,计提范围仅限于已发生损失;而银监会动态拨备制度要求按照拨备覆盖率的150%和贷款拨备率的2.5%两个监管标准二者孰高的原则来计提贷款减值准备,在贷款损失准备中包括了动态拨备,也就是计提范围不但包括已发生损失,还包括动态调整的未来损失。
3. 实施银监会动态拨备制度将严重威胁现行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如果按照会计准则计提的拨备金额低于按照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计提的最低金额,为了避免监管惩罚、满足达标要求,银行将倾向于按照监管要求来计提拨备。可能的做法是先根据监管指标最低标准推算出需要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标准,然后用该金额去倒推出按照会计准则应计提的金额,不再严格依据会计准则的程序和要求来计提拨备。这将严重威胁现行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损害了会计信的客观性与透明性。
三、动态拨备制度与IFRS9金融资产减值规定的耦合与差异
(一)IFRS9预期损失模型的引入
金融危机发生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采用“已发生损失模型”计提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只对已发生的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不考虑预期损失,带来“确认太少、太迟”和顺周期性问题,因而饱受质疑。对此,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银行委员会、G20峰会纷纷要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改变现有制度的顺周期性,建立全球统一、高质量的会计准则,改进贷款减值会计准则。为应对金融危机,IASB启动了“替代IAS39”项目。2014年7月,经过长达6年的反复反馈与修订,IASB发布IFRS9,全面取代了IAS39,其主要内容分为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金融资产减值和套期保值会计三大部分。
IFRS9采用了“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取代“已发生损失模型”,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并在报告日更新预期损失金额,以反映信用风险的变化。该模型使用三阶段模型来反映最终发生违约的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恶化的一般模式,金融工具所处的阶段不同,其在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利息收入的核算和列报等方面也不同。各阶段的具体划分如下:
阶段一:对自初始确认后信贷质量未发生显著恶化的金融工具以及在财务报告日信用风险级别为低的金融工具,确认12个月期的预期信用损失(12个月期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指自报告日后的12个月内可能发生的违约事项所导致的期望信用损失。12个月期的预期信用损失并非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现金短缺金额,而是信用损失总额与其未来12个月发生损失的概率相加权的结果),并按照资产的账面总额计算利息收入(不扣减预期信用损失)。
阶段二:对自初始确认后信贷质量发生显著恶化(除非在财务报告日它们的信用风险处在低水平),但没有客观证据(信用损失事件)表明发生减值的金融工具,确认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整个存续期内的信用损失,是指在金融工具的整个存续期内因借款人违约所产生损失的期望现值),但仍按照资产的账面总额计算利息收入(不扣减预期信用损失)。
阶段三:对在财务报告日,有客观证据(信用损失事件)表明发生减值的金融工具,确认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且按照资产的净账面价值计算利息收入(要扣减预期信用损失)。
IFRS9的减值模式为决策者提供了两类重要信息:一是预期信用损失。所有相关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即确认12个月期的预期信用损失,以后期间信用风险若有大幅增加,则需确认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二是利息收入。对于阶段一与阶段二的金融资产,按照账面总额(未调整预期信用损失)计算利息收入,对于阶段三的金融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账面总额减去预期信用损失)计算利息收入。
(二)IFRS9金融资产减值规定与动态拨备制度的耦合
1. 操作理念的耦合。两者的操作理念都是在经济高涨时多提贷款减值准备,在经济低落时少提贷款减值准备,以抑制金融资产减值的顺周期效应,降低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危害,都强调前瞻性与动态性。
2. 关注对象的耦合。两者都把关注的焦点放在贷款损失准备上,即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的、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3. 计提范围的耦合。两者对贷款减值准备计提的范围是一致的,既包括已发生损失,也包括预期损失。
(三)IFRS9金融资产减值规定与动态拨备制度的差异
1.追求目标的差异。银监会作为金融监管机构,致力于保障银行安全运营,以审慎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为目标;IFRS9作为IASB制定的会计准则,致力于维护会计信息的中立性和透明性,以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贷款的价值为目标。
2. 计量方法的差异。IFRS9对所有金融资产采取统一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并划分三个阶段,分别计算确认12个月期的预期信用损失和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是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的所有可能的信用损失的预期现值。12个月期的预期信用损失是用信用损失总额乘以在接下来的12个月内发生违约的概率。银监会采取的是比率限定法中对贷款损失准备规定的最低要求,按照拨备覆盖率的150%和贷款拨备率的2.5%两个监管标准孰高的原则来确定贷款减值准备计提的最低限额,即要求拨备覆盖率不得低于150%且贷款拨备率不得低于2.5%。至于如何计提以及提取多少则没有做出实质性规定。
3. 关注信息的差异。银监会动态拨备制度通过设定指标最低要求实现动态拨备监管目标,按照拨备覆盖率的150%和贷款拨备率的2.5%两个监管标准孰高的原则确定最低拨备要求,其实就是按照不良贷款或者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最低拨备金额,实际上是按固定比例计提的。这种拨备计提方式主要关注的是历史信息,两个监管指标主要是根据历史经验制定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主要关注的是未来的信息,当然也考虑过去已发生的信息和现在正在形成的信息,需要利用更大范围内的合理的、有说服力的信息。
4. 实施效果的差异。
(1)银监会动态拨备制度实施效果分析。银监会动态拨备制度操作简便,实施成本低,易于监控。动态拨备的实施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减值准备计提的顺周期性问题,削弱经济波动,降低金融风险。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双重指标监管的逆向激励问题。由于拨贷比等于拨备覆盖率与不良贷款率的乘积,不良贷款率的存在导致贷款拨备率与拨贷比指标并非同向变动关系,二者甚至发生了背,呈现一定的反向变动关系,即拨备覆盖率高的银行,其拨贷比却比较低。例如,中国农业银行在拨备覆盖率水平不高的情况下,由于其不良贷款率远高于上市银行的平均水平,其2014年拨贷比达到了4.41%,遥遥领先于其他银行。相反,尽管浦发银行的拨备覆盖率很高,但由于其不良贷款率较低,导致其2012年和2013年拨贷比均未达标,2014年在拨备覆盖率大幅下降的情况下,由于不良贷款率更大幅度的上升,拨贷比成功逆袭达标。这将带来逆向激励的不良后果,对那些风险管理好、资产质量高的银行形成政策性打压,伤害了银行管理层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的积极性。

 

 

 

二是拨贷比指标威胁不良贷款的核销力度。由于高水平的不良贷款率将带来较高的拨贷比,银行可以通过减少不良贷款核销金额而不是增加计提减值准备来提高拨备金额,满足银监会提出的拨贷比达标要求。这是因为银行如果核销不良贷款,那么贷款拨备也将下降,从而导致拨贷比降低,反而不利于达标。如果放缓不良贷款的核销力度,则更有利于达到监管要求。当前我国不良贷款率处于较低水平,而拨备覆盖率远远高于银监会的监管标准,在此情况下,银行为了达到拨贷比的监管标准,将更有可能降低对不良贷款的核销力度,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总额将面临上升的局面。这不但不利于不良贷款的管理,也损坏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更不利于化解金融体系积累的风险,还会扭曲监管部门的政策目的。   
(2)IFRS9金融资产减值实施效果分析。IFRS9由于采取了预期损失模型,将有利于缓解拨备计提“太少、太迟”的问题和顺周期效应,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这项改革无疑会给银行业带来深远的影响,对银行的业务系统、财务核算、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等诸多方面提出新的要求。如何建立相应的模型计提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损失,IASB 尚未就此提供实施细则或指引。计提金融资产整个生命周期的预期损失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根据减值模型的要求,银行需要对三个阶段的特征“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和“发生信用减值事件”的含义加以明确界定。对于如何准确界定信用风险的变化也缺乏统一的标准,这将严重影响IFRS9的有效实施。此外,预期损失模型可能导致资产减值准备大幅增加,银行或将被迫调整信贷资产结构。
实施IFRS9金融资产减值规定,需要具备一定的有利条件,如信用数据信息积累、高素质的会计专业人才、健全配套的银行风险管控系统,等等。同时,实施IFRS9的金融资产减值规定,也需要较高的执行成本。而且,原则导向的IFRS9减值处理规定也留给了银行管理层较大的主观判断空间,极有可能助长盈余管理现象。因此,IFRS9金融资产减值的实施不一定能取得理想效果,特别是像我国这样一个新兴市场国家,各方面条件并不具备,实施起来可能困难重重。
四、动态拨备制度与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协调
动态拨备制度是由银行等监管部门制定的,旨在弱化贷款减值损失的顺周期效应、维护银行安全、防范金融风险而制定的一项监管措施。IFRS9的出台是迫于社会各界的压力,是基于人们对IAS39“已发生损失模型”的顺周期效应以及对减值损失确认“太少、太迟”的指责,肩负着抑制顺周期效应、减弱经济波动的历史使命,在这一点上与动态拨备制度是一致的。但IFRS9是由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按照其内在逻辑制定的,主要目的是提供真实、客观、公允的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为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服务。两者的出发点各异,因而存在差异与冲突在所难免。
如果银行根据会计准则计提的拨备满足了银监会提出的拨备覆盖率与拨贷比的最低监管标准,那么会计准则与动态拨备制度之间基本上没有冲突。但如果情形相反,银行为应对监管的巨大压力,可能会选择在会计处理上做出某些调整,从而使监管指标达标。这个时候,动态拨备制度就与金融资产减值准则产生了冲突。它将会威胁到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导致不能真实反映贷款的价值与合理确定损益,从而损害会计信息的客观性、透明性、有用性。会计的目标是提供对经营与经济决策有用的信息,其主要职能是核算与控制。会计可以为监管部门提供具有可靠性与相关性及透明度的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但强迫会计去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的功能,如逆经济周期波动、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等,是不现实的,反而会损害会计自身的发展。
银行监管部门与会计准则制定部门有必要进行有效沟通、协调。监管部门在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时,一定要认真考虑会计准则的现有规定,充分考量拟实施的监管措施将会对会计业务产生的不利影响,尽量采用一些与现行会计准则相协调的监管指标。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升监管效果,削弱监管带来的负面效应,保障监管措施的顺利实施。

主要参考文献:
刘泉军.IFRS9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应对[J].财会月刊,2016(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