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9 期
总第 551 期
财会月刊(上)
参考资料
视同销售流转税、所得税法和会计处理规定的差异与协调

作  者
朱克实 钱爱民

作者单位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100195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 北京 100029

摘  要

   【摘要】新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对视同销售业务进行了全新的定义,同时在相关处理规定上发生了变化。本文对视同销售业务在流转税、所得税及会计处理上的变化及差异协调进行了一个较为详细的论述,以利于实务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视同销售 流转税 所得税 会计处理

   一、视同销售业务流转税相关规定的变化
   (一)增值税
   1. 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从2008年版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来看,其对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的规定没有本质变化,只是将原第(七)项内容变成了第(五)项内容,原第(五)、(六)项内容变成了第(六)、(七)项内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一类,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另一类。这种分类形式比以前更为科学,有利于纳税人按相应的类别掌握和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