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34 期
总第 566 期
总第 566 期
财会月刊(上)
参考资料
【作 者】
梁 军 卢相君(教授)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北京 100872 吉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长春 130117
【摘 要】
【摘要】 目前,我国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本文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与“先征后退”计算方法进行了比较分析,以期能够更好地理解该方法。
【关键词】 “免、抵、退”税 先征后退 应纳税额
从本质上看,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方法来源于生产企业“先征后退”计算方法,“免、抵、退”税计算公式是从“先征后退”计算公式推导出来的。虽然从2002年1月1日以后,凡是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先征后退”管理办法已不再使用,但是“先征后退”计算方法却十分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免、抵、退”税计算方法。
一、“先征后退”计算方法
生产企业“先征后退”计算方法,就是先按出口货物销售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确定当期应纳税额;然后对出口货物再按规定退税率计算当期应退税额。计算公式为: